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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律師公會就政府押後立法會選舉聲明

香港大律師公會就政府押後立法會選舉聲明

香港大律師公會就政府押後立法會選舉聲明

1. 本會就香港特區政府決定將原定於2020年9月6日舉行的立法會選舉押後一年表示極度關注。

2.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受基本法第26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21(b)條保障。這均是重要的憲法權利。

3. 本會對香港特區政府決定押後立法會選舉的法理及證據基礎存在重大疑問。

4. 因新冠肺炎再度爆發,香港特區政府試圖以公眾健康風險合理化其押後選舉的決定。本會留意到,國際人權專家早已多次警告世界各地政府不可以新冠肺炎作為藉口壓制人權(註1)。

聯合國和平集會自由權和結社自由權專員近期亦曾就選舉此題目發言並強調:「各國應提高選舉情況下其決策過程的透明度……並與民間社會協商制訂適當做法。雖然某些情況下可能有必要限制到場投票,但各國應採取一切可能措施,包括利用郵寄選票等替代性投票程序,確保選舉及時舉行。所有情況下,均須確保選舉過程的誠信。」(註2)

5. 本會對香港特區政府顯然未有向公民社會作出諮詢感到關注。香港特區政府亦表示政府並未就平衡保障公眾健康及保障香港永久性居民參加選舉的憲法權利。

這議題諮詢相關的專家意見。香港特區政府亦没有提供證據以示政府已考慮其他可減低因舉行選舉而可能産生之公眾健康風險的措施。

6. 此外,就為何把立法會選舉押後一年,而非一個較短的時間,如數星期或數月,香港特區政府未能提出令人滿意的解釋(尤其當政府其實可實施更多預防措施以保障公眾健康)。雖然行政長官表示不同國家也有因新冠肺炎押後選舉,但亦有很多其他國家(註3),包括有大量新冠肺炎確診個案的國家,如期於近幾個月舉行全國性或地方性選舉。再者,不少押後了選舉的國家僅把選舉押後至顯然較短的時間。

7. 就香港特區政府決定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 241 章)(下稱「緊急法」)並行使緊急法賦予的權力訂立規例以取消原定的選舉、撤消相關的政府憲報通知,本會留意到終審法院將會就香港特區政府於2019年訂立的《禁止蒙面規例》(第241K章)的上訴案件審理緊急法的合憲性。故香港特區政府運用緊急法取消立法會選舉的決定最終或被裁定不合法。

8. 本會亦留意到,根據《立法會條例》(第 542 章)下的特定條文(註4),立法會選舉可基於危害公眾健康的事故被押後,但香港特區政府並沒有行使此權力。該條文僅容許押後選舉14天。一般而言,針對特定議題所訂立的法例(在本文中, 即處理舉行選舉時出現危害公眾健康事故的《立法會條例》),相對於較早前訂立的一般性法例(即處理一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的《緊急法》)具優先性。

9. 再者,基本法第69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每屆任期為四年(註5)。舉行選舉選出立法會議員屬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令人震驚的是,香港特區政府不單無視基本法的規定,更選擇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因押後選舉而產生的立法會任期問題作出決定,此舉實際上是繞過基本法及其他香港法例的條文,以避免香港特區政府的有關決定受到法律挑戰。這做法違反法治社會中要求行政機關的行為有合法性及法律有確定性的原則,亦對香港的法治帶來衝擊。

日期:2020年8月2日
香港大律師公會

備註
註1 例如見聯合國和平集會自由權和結社自由權專員於 2020年3月16日題為「2019 冠狀病毒病:聯
合國專家表示,各國不應濫用緊急措施壓制人權」的聲明,刊登於;另見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米歇爾.巴切萊特於 2020年3月6日題為「應對新冠狀病毒須將人權 置于首位和核心」的聲明,刊登於
註2 聯合國和平集會自由權和結社自由權專員克萊芒.武萊(Clément Voule) 於2020年3月14日題為
「各國採取措施應對 2019 冠狀病毒病威脅,不應剝奪和平集會與結社自由」的聲明,刊登於
註3 例子包括新加坡、南韓、日本、冰島、波蘭、克羅地亞、蒙古、以色列、馬里及布隆迪。
註4 見立法會條例第44條 – 換屆選舉押後的情況。
註5 除1997年回歸後第一屆立法會的任期為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