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患有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的16歲尼泊爾籍男學生,於去年12月2日深夜在旺角一帶堵路,及以木板破壞交通燈,他承認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刑事損壞兩項罪名,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處他接受兩年感化,並須守晚上7時至早上6時半的宵禁令,同時就損壞的一支交通燈賠償港幣4,000元。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在判刑時指,在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的報告後,顯示被告由於體重超重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因此更生中心會較為適合。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則認為被告適合感化兩年,羅官考慮到被告年輕,報告正面,最後判處被告接受兩年感化,另須守晚上7時至早上6時半的宵禁令,並就損壞的一支交通燈賠償港幣4,000元。
兩項控罪指出,16歲的被告Ale Anubhava去年12月2日於旺角亞皆老街及彌敦道交界的路中心設置路障,對該處的車輛及行人造成不便;及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損壞一支交通燈,意圖使該財產受損害。
案件編號:WKCC4436/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