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去年8月3日的「旺角再遊行」,入夜後有大批示威者於旺角區設置路障,9人被控非法集結罪,今日(29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拘捕其中一名女被告的男性速龍供稱,自己仆倒再起身後,見到前面戴頭盔和眼罩的女子倒地,於是上前壓着她,直至她停止反抗。速龍解釋稱,脱掉其「豬咀」和眼罩才知道被捕人是女子。
拘捕第十被告蘇澄怡(23歲)的警員16204盧志聰(音),駐守機場特警組,當日兼任特別戰術小隊成員(俗稱「速龍」)。盧供稱收到指示後,跟着防暴警員的隊伍推進,而人群開始轉身跑,期間看到一名女子跑得特別慢,於是上前追截,豈料被其他警員絆倒,並跌了手中的透明圓盾。他立馬起身,繼續追截示威者。盧到達亞皆老街的路口,發現該名女子也倒地,當時其他警員試圖制服該女子,於是盧上前支援,用自己的身軀把女子壓在地上,與同事合力制服該女子。
盧表示在制服的過程中,女子曾反抗,但因身軀比較弱小,故仍被壓在地下。盧形容被制服的女子其後表現平靜,沒有再逃走,遂為她扣上膠索帶手銬;再有警員上前支援時,便正式拘捕該名女子即第十被告蘇澄怡。盧續稱,其後脱下被告的眼罩和防毒面罩才得知被告的性別,方才讓女速龍同事支援。盧補充,稱是因為被告戴護目鏡和「豬咀」的裝扮突出,故將她拘捕。
辯方質疑盧的書面供詞及警員記事冊未曾提及被絆倒。盧承認,但是解釋他用意只是想澄清遺失圓盾的經過。
從無展示委任證 速龍:制服無適合位置展示警員編號
辯方問及速龍配戴委任證的議題,盧承認執法時並沒有展示委任證,惟相繼否認是因為上級指示或自己決定而不配戴。盧強調速龍配置的頭盔上有獨一無二的行動代號,如他自己就是「A-6C」。辯方大狀於是詢問盧,是否自去年6月9日後的社會事件中,從未展示過其警員編號。盧表示於去年6月12日負責立法會一帶的驅散行動期間,曾展示過警員編號「PC 16204」,後來又稱只有6月9日有展示過。盧解釋道,是因為制服無適合位置,才未有展示警員編號。
因上前支援同事而拘捕被告 卻稱僅自己和女速龍曾接觸
辯方問盧曾否用手拍過被告的頭部,盧供稱「無印象」。辯方追問盧有沒有揮動警棍,盧否認。辯方再問是否有用警棍壓落被告的身體,盧回應指當時右手持警棍,右手當然曾觸碰到被告,但強調不是壓,更表示「從來沒有用警棍接觸被告」。在辯方的追問下,盧稱僅得他和另一女速龍11753曾接觸過被告。
承認被告僅「小小反抗」 拒收回形容被告「不斷反抗」
辯方指出,盧的書面供詞指稱被告「不斷掙扎」,但盧庭上承認被告只是「有小小反抗」及被告被壓在地時已停止反抗。辯方遂問盧會否收回「不斷」一詞,盧稱不會,並解釋「不斷」的程度沒有標準,而被告確實有作出反抗。及後他又表示不同意被告「本身好平靜,冇乜掙扎」的説法。
拘捕第九被告方施陽(21歲)的警長54032伍詠強,隸屬機動部隊總部訓練隊,當日兼任速龍小隊成員。伍供稱,人群看到速龍後,部份人立刻跑走,向尖沙咀方向後退,亦有人轉彎離開。伍在人群中發現一人轉身欲往尖沙咀方向離開,惟被現場的人群阻礙去路。伍於是上前追截,而被告則嘗試混入人群但不果。伍遂拉着被告,告訴被告他是警察,並籲被告「唔好郁」。但過程中被告仍有掙扎,伍便徒手把被告按在地上,使被告趴下。有警員支援後,便正式宣布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被告。辯方沒有盤問伍。
案件明日續審。
9名被告包括16歲少年、鄧姓男生(17歲)、陳駿霆(19歲 ,學生)、韓明恩 (23歲,學生)、廖智峯 (23歲,學生)、陳嘉汶 (35歲,地盤文員)、伍兆銘 (25歲,物業管理經理)、方施陽(21歲,學生)及蘇澄怡(23歲,文員)。他們同被控於去年8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交界與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首被告16歲少年另被控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
案件編號:KCCC 206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