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8.3清場案 速龍:不閃躲擲來水樽 「止暴制亂係需要勇氣」

8.3清場案 速龍:不閃躲擲來水樽 「止暴制亂係需要勇氣」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8月3日的「旺角再遊行」,入夜後有大批示威者於旺角區設置路障,9人被控非法集結罪,今日(2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負責制服第八被告的「速龍」成員今日作供語出驚人,多番引起大狀和被告竊笑、嘩然。「速龍」稱因為經常被投擲雜物,故不會因示威者空投的雜物而分散注意,又強調「止暴制亂係需要勇氣」。被質疑書面口供與庭上作供有異時,他自稱:「係我中文嘅程度可能表達得唔好」。

無懼空擲的水樽:止暴制亂係需要勇氣

隸屬於機動部隊總部的警長430方樂文,當晚以特別戰術小隊成員(俗稱「速龍」)的身份執勤。方供稱,當晚據指示到達旺角執行驅散行動,當他向前衝時,示威者已轉身後退,其中看到一名穿黑衣、戴頭盔的男子,打算轉身逃跑,隨即上前用左手箍着該男子,期間他掙扎並用右手肘批中方的心口。該男子為本案的第八被告伍兆銘 (25歲),方在持續警告下,將被告制服。

方作供時強調有人向警方投擲水樽,辯方質疑水樽會令方分心,而不能如方自稱的視線沒有離開過被告。方稱自己並未有理會水樽,因「我哋(警察)成日都俾人掉水樽、掉磚。」

辯方追問,會否擔心水樽內的不明液體會濺到警員。方表示,僅看到水樽落在他的前方。辯方遂質疑,方的自然反應會閃躲迎面而來的水樽,方回應:「止暴制亂係需要勇氣」、「如果因為危險我就唔執法,我就唔係警察啦。」

入警隊21年 明知口供有誤不修正

方供稱在制服被告時,是站在被告的右側,並用左手箍着被告的左肩,被告掙扎時用右肘批中方的胸口,於是方曾向被告發出最少兩次警告:「警察,咪郁」、「警察,唔好郁喇」。

辯方大狀指出,方的書面口供稱當時站在被告的左邊,並用右手箍着被告,與庭上説法有異。方表示錄取口供時記憶有誤,但在兩、三日後在網上看到新聞上的硬照時,才憶起是用左手。

辯方大狀再指出,方的書面口供是寫「(被告人)用左手向我推開」。方同意「批」與「推」的意思完全不同,遂表示「係我中文嘅程度可能表達得唔好」,重申被告是用手肘批他。

辯方質疑,方明知書面口供有誤,卻不主動修正。方解釋稱,得知上庭的日子後再次翻閱記事冊,才知道口供有誤,而且相信在庭上才有機會向法庭解釋;又稱不知道可從什麼途徑修正記事冊口供。

辯方於是詢問其學歷及年資,質疑他1998年已加入警隊,不可能不知道可以修正口供。方回應稱,曾在香港大學進修「刑事司法」的學位課程(編按:港大並無此課程,僅HKU space 有提供「刑事司法及犯罪學課程」),且無再刻意想起這宗案件,因而無刻意糾正口供。

被告身高不符速龍觀察 辯方質疑認錯人

方供稱,目睹被告戴眼罩、頭盔,認為「戴頭盔嘅識認,令我覺得可能係個領導者。」方續表示,頭盔可能在制服的過程中飛脱,但他未有看見頭盔掉失的過程,及後尋找頭盔未果。辯方指出,方在書面口供上僅提及一開始看到被告戴頭盔,對頭盔之後的去向卻隻字不提。方稱:「而家(被盤問下)先知(記錄頭盔去向)咁重要。」

辯方又指出,被告的身高根本不是如方所稱的5呎7吋高,更即時讓被告站立,展示其身高只得5呎2吋,惹得其他被告竊笑。方隨後解釋稱5呎7吋只是估計,當時未有機會替被告量度高度。辯方大狀反駁,方曾箍着被告,制服被告時使他趴在地上,估計難以有如此大的落差,質疑方一開始所見5呎7吋高的人根本不是第八被告。

案件明日續審。裁判官鄭念慈考慮到食肆明日始全日禁止堂食,為大狀著想而縮短明日的審訊時間至半日,由原本的早上九時半至下午四時半,改為早上九時十五分至下午一時半,預計審訊能如期完成。鄭官暫定新安排延續至本周五。

9名被告包括16歲少年、鄧姓男生(17歲)、陳駿霆(19歲 ,學生)、韓明恩 (23歲,學生)、廖智峯 (23歲,學生)、陳嘉汶 (35歲,地盤文員)、伍兆銘 (25歲,物業管理經理)、方施陽(21歲,學生)及蘇澄怡(23歲,文員)。他們同被控於去年8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交界與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首被告16歲少年另被控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

案件編號:KCCC 206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