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去年11月2日民主派區議員候選人在維園舉行選舉集會,最終演變成警民衝突。一名60歲退休老翁疑在維園閘口外吸煙時拒絕應警員要求出示身份證,並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被控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及在禁止吸煙區內吸煙罪。老翁否認首項控罪,但承認第二項控罪。案件今日(7月2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老翁最終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港幣2,000元。
60歲被告張偉祥,否認一項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控罪指他在去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近8A閘口,未能在已出示獲正式發給的證明文件以證明他是警務人員的偵緝警員郭景裕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官:沒有定義的條例可否借用有定義條例
暫委裁判官黃向戎在續審時提出終審法院在本月9日對關迦曦就爆炸品定義上訴的裁決,供控辯雙方參考。當時關稱控方擅自拓闊定義,將《危險品條例》對「爆炸品」的定義不當套用至《刑事罪行條例》,終審法院最終裁定由於「爆炸品」於兩例涵義相同,因此駁回上訴。裁判官認為本案重點亦在沒有定義的條例可否借用其他有定義的條例。他指就本案因涉及便衣警是否身穿制服,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21條,警員制服的定義可否套用在《入境條例》第17C條為關鍵考慮。
裁判官裁決時指,關鍵議題是警員郭景裕當時是否穿着制服。他指郭景裕有權向被告索取身份證,即使郭景裕沒有出示證明文件,但若他按照《入境條例》第17C條穿制服,即不屬觸犯法例。
裁判官又指,郭景裕的敘述大致與片段吻合,故認為其證供誠實可靠,但如辯方所言,郭景裕對制服的法律定義認知不高。然而在《入境條例》第17C條中卻沒有要求警員展示獨一自身身份如警員編號等,該條例的目的只是希望通過警員制服以展示他的警員職能。他又指,兩條條例是互相增補,並非如辯方所言互相削弱。
官指警裝備明顯印有「警察」字樣表露職能
另外,裁判官指當日警員郭景裕所戴的頭盔、眼罩及手持的盾均由警務處提供,故他當時是身穿制服,而上述裝備明顯印有分別中文「警察」及英文「Police」字樣,以此表露職能。而被告事發前在維園觀察警民對峙,又曾稱呼郭景裕為「阿Sir」。裁判官因此不接納被告稱有合理懷疑警員為假冒的說法。
裁判官最後判處被告就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罰款港幣1,500元,就在禁止吸煙區內吸煙罪罰款500元,合共罰款2,000元。
張偉祥在庭上要求取回證物22支煙及火機,他步出法院時又向記者表示:「唔好影得我咁靚仔」。
便衣警稱:「我宜家就係要搞你!」意指票控
控方案情指,事發當日警員郭景裕以便裝當值,身穿淺色polo恤及深色長褲,並穿着左前胸寫有「香港警察」的背心、手持寫有「香港警察Police」的盾牌,頸部掛有防毒面罩及眼罩,其裝備是由警務處提供,式樣一樣。從警方錄影片段中看到,被告當時在維園吸煙及觀看警民對峙,郭景裕對被告說:「行開啲啦!」,被告回應:「做野還做野,唔好搞到我。」郭稱:「我宜家就係要搞你!」他3次要求被告拿出身份證,被告沒有理會,郭稱:「第一次警告,再唔比身份證,就告你阻差辦公!」被告稱:「拉囉,你咩number?」郭指:「你唔好行開,宜家就拉你。」最後他稱以阻差辦公罪名拘捕被告並鎖上手扣。
警員郭景裕在庭上供稱他當日說「宜家就係要搞你!」是指被告吸煙要票控他,而當刻不方便出示委任證,又指不出示委任證對雙方會更安全。辯方案情則指,被告當時難以辨別甚麼是警員制服,認為郭景裕可能冒警,因此想證實其警員身份才出示身份證。
案件編號:ESCC064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