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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男生藏彈簧刀判守行為 裁判官主動提刑期覆核

18歲男生藏彈簧刀判守行為  裁判官主動提刑期覆核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11月11日網民發起「大三罷」行動,18歲中五男學生被警方搜出彈簧刀後被捕,他否認管有違禁武器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主審裁判官香淑嫻上月30日准被告自簽守行為。惟香官主動提出刑期覆核,今日(1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進行聆訊,她稱判刑後再三思考,認為判刑過於依賴辯方引述高等法院法官所指,「罰款為正常判刑,還柙是不公及不合比例」,而該判詞未經控方認同為準確及完整,因此將案件押後至7月28日再訊,以待控方索取判詞錄音或謄本,期間被告獲准保釋,但不得離港。

香官指,被告被裁定罪成後於6月24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批,而6月30日判刑時,她聽取辯方大律師郭憬憲引述高等法院法官指「罰款為正常判刑,被告還柙是不公及不合比例」,故判處被告簽守行為。惟香官稱判刑後再三思考,認為判刑過於依賴法官的判詞,該判詞亦未經控方認同為準確及完整,因此於判刑後的第一個工作天提出申請作覆核聆訊,並給予控方時間向高院索取錄音或謄本。然而警方疑未有把被告在高院保釋的判詞記錄交給主控官,控方今日表示未有收到有關記錄。

辯方希望今日內完成聆訊,因再拖延會對被告造成壓力及影響其家人的情緒病,並建議控方可於內庭聽錄音,但香官卻指需給予控方時間向高院申請取得錄音並作回應。

警方代表今日亦有到庭,記者追問他是否為案件主管時,他只稱:「當日唔喺度,我哋係新接,唔作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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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代表

辯方律師庭外透露,被告及其家人均情緒低落,本以為事情已告一段落,判刑後可開展新一頁,但現在又「重新嚟過」。被告的親友於聆訊後亦有與他握手鼓勵。

被告吳銘揚被控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管有一把彈簧刀。經審訊後,於6月上旬被裁定罪成,即時還柙,期間錯過校內考試,至7天後獲高等法院批准保釋。高等法院法官潘兆童當時指,案件事實基礎和被告背景難以支持監禁式的處罰,再參考過往案例,為保公平性批准他保釋候判。潘官又形容這是個艱難的決定,強調他的裁決並非替代裁判官的判刑決定。

香官於判刑當日考慮感化官建議後,擬判被告接受感化18個月,惟被告不願意接受感化。香官最後決定有條件釋放被告,准被告自簽1000港元及守行為一年,最後向被告表示:「祝你考試成功,俾心機溫書。」

案件編號:ESCC252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