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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督察以盜竊為喻 指拘捕犯人前不會預告 庭上突改口稱曾作警告

女督察以盜竊為喻  指拘捕犯人前不會預告  庭上突改口稱曾作警告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8月3日的「旺角再遊行」,入夜後大批示威者於旺角區設置路障,9人被控非法集結罪,今日(14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女督察在裁判官的詢問下,突然供稱曾向在場人士警告會作出拘捕,惟辯方質疑,女督察的供詞紀錄、主問及盤問下從未提及「拘捕」字眼,直至這個階段才在庭上首次提及。

女督察以盜竊為喻 拘捕犯人前不可能預先告知

女督察馬嘉謙今日續作供。她一度承認沒有警告會進行拘捕,強調「有更好的做法」,但不認為必須作出警告。她以盜竊為比喻,不可能向盜竊犯稱「我拉你喇,你走啦」。她堅稱警方已多次發出警告,有給予「違法示威者」足夠時間離開,「喺任何一條橫街,只要想離開,一定離開到,5分鐘一定離開到彌敦道。」

然而在裁判官鄭念慈的追問下,馬始供稱在水渠道時曾一度使用揚聲器提及將作拘捕。辯方律師隨即質疑,馬在主問、盤問及落口供時,均未提及口頭警告中出現過「拘捕」的字眼。

馬承認口供紀錄從未提及相關警告,是她自己的遺漏。她解釋稱,被深入提問後,才憶起自己在「完整的警告」中沒有説過「拘捕」,但在「其他時間」重複警告時,「意思中有拘捕」。至於在辯方盤問下回答沒有作過相關警告,她解釋稱只是因為誤解大狀的問題,更表示「一直都唔知係必須寫(有説拘捕)」、「拘捕字眼並非必要」。

女督察:路障無阻示威者離開現場

辯方大狀又詢問馬,為何得知人群未有沿著橫街離開。馬回答稱當時看不到人群往橫街流動。辯方再問橫街有沒有路障或警員,馬回答:「當時唔覺有」,及以她的認知沒有警員在橫街。她亦認為現場的路障不會阻礙示威者離開,因為路障的作用是阻礙警方。

速龍小隊警員14564供稱,當時用警棍從後箍著首被告(案發時15歲),從而將其制服。然後用了10秒「打開睇睇」少年的背包,惟未能搜出鐳射筆或其他大殺傷力武器。

案件明日續審

9名被告包括16歲少年、鄧姓男生(17歲)、陳駿霆(19歲 ,學生)、韓明恩 (23歲 學生)、廖智峯 (23歲,學生)、陳嘉汶 (35歲,地盤文員)、伍兆銘 (25歲,物業管理經理)、方施陽(21歲,學生)及蘇澄怡(23歲,文員)。他們同被控於去年8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交界與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首被告16歲少年因另案仍在更生中心服刑,今被押解往法院應訊,他另被控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

案件編號:KCCC206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