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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棍打人 地盤漢襲擊罪不成立 官指福建父子供詞矛盾、有出入

阻棍打人 地盤漢襲擊罪不成立  官指福建父子供詞矛盾、有出入

被告梁國偉(左)被裁罪名不成立,在庭外表示「多謝支持」,其女親友獲悉裁決時亦鬆一口氣。官裁決指福建翁顏加星(右)及其子證供存關鍵性矛盾。

(獨媒特約報導)市民去年9月15日到港島區「去港島行街」,其後發生警民衝突。有地盤工人在北角為阻止福建翁持棍打黑衣人而雙方發生糾纏,福建翁聲稱被襲擊被告否認一項普通襲擊罪,裁判官崔美霞今日(7月10日)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並批准其訟費申請。崔官裁決時指,證人顏加星及顏原成證供存在關鍵性矛盾,而且兩人為父子關係,並非獨立證人,而顏加星亦表示自己年老記性差,因此兩人證供不獲接納。

福建翁稱自己被抓傷 被告與其手相隔30厘米

裁判官崔美霞裁決時表示,72歲的證人顏加星的證供在關鍵議題上存在矛盾,因此不接納其證供。顏加星供稱當日自己後腦被打了一下,左轉時見到被告梁國偉手持3呎長的地拖棍,然後感驚慌因此捉棍尾,期間遭被告抓傷,而顏加星亦把棍拗成兩截,最後他自己手執短棍,被告手執長棍。但崔官指顏加星供稱自己年老記性差,而在新聞片段中亦未有顯示被告抓傷顏,因被告當時與顏加星一同持棍,兩人的手相隔30厘米,因此被告抓傷顏有內在不可能性。

而顏亦曾稱未見過其他人持棍,亦未有目擊其他人持棍作勢想打人,第一眼就看到是被告持棍。惟在控方的新聞截圖中卻顯示有灰衣男曾經持棍,並指向人群,因此認為顏加星的說法有違常理。

兒子稱父右手腕被捉至有血絲 惟父未有提及

另一證人顏原成是顏加星的兒子,他作供稱目擊被告將棍由上而下打向其父親的右手致其腫傷,又用左手大力捉住父親的右手腕致出現血絲。顏原成上前問:「做乜打人?」,其後伸手推被告心口近頸的位置近10秒,他堅稱自己沒有搶棍,並解釋指「搶棍就代表打鬥。」惟崔官表示,顏加星的證供中並沒有提及過被告捉其右手腕,亦未提及被告將棍由上而下打向他。而新聞片段中亦看到顏原成曾伸手搶棍,他在進一步被盤問時才改稱因被告將棍指向他,所以才撥開棍。

兒子伸手推被告心口近頸時間與片不相符

另外,新聞片段中顯示顏原成伸手推向被告的心口近頸位置後,下一秒即把左手放下,只是當時角度遭被告的身體阻擋,片段中未能看到,但三人的其他動作吻合,並非如顏如成所指片段經剪接,因此崔官指顏加星及顏原成的證供存在關鍵性矛盾。

崔官表示,被告的作供指當時自己去接為人化妝的姊姊,雖然他知悉北角當時有多宗暴力事件情況混亂,但仍逗留在現場近2小時,而且又留意附近發生的事件,行為可疑。但考慮到控方沒有證據基礎,而證人亦未有指向其傷勢與被告有關,因此被告襲擊顏加星存在內在不可能性,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官批准被告訟費申請 辯方:被告為保護他人

辯方律師提出訟費申請,並指相關新聞片段及圖片已於5月時交給控方,因此被告非技術性脫罪,而被告當時接觸棍的目的為保護其他人,防止罪案發生,最後崔官批准其訟費申請。

被告在庭外表示「多謝支持」,而其女親友在獲悉裁決時亦鬆一口氣。

控罪指,被告梁國偉(39歲)於去年9月15日在北角英皇道益新洋樓外襲擊顏加星(72歲)。

案件編號:ESCC267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