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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盤工認攜白電油囚10個月 學生認攜鎚及行山杖判入更生中心

地盤工認攜白電油囚10個月  學生認攜鎚及行山杖判入更生中心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11月3日網民發起「七區行街」,地盤工和20歲學生在元朗警方驅散期間被截停,搜出易燃液體、白電油、鎚子和行山杖等物品,早前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罪,今日(7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監禁10個月和入更生中心。

地盤工關毅良(25歲)承認於去年11月3日在元朗馬田路近朗景臺50號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6瓶易燃液體(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有機混合物)、兩罐白電油、兩個打火機、漏斗、鎚子和登山杖;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刀和一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日本研究學生林汶軒(20歲)承認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行山杖和鎚子;以及未能在警員12567徐定邦的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判刑時指,首被告關毅良的母親身體不佳,需要兒子照顧,但是不能忽略控罪的嚴重性,關所攜帶的液體和白電油是高度易燃及有一定危險性,而且不認為它們可用作自衞,辯方亦沒有爭議上述物品可用作製造汽油彈,故量刑起點為15個月監禁。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張官認為涉案鐳射筆有一定殺傷力,故量刑起點為6個月監禁。兩罪刑期同期執行,認罪扣減至10個月,此外張官認為沒有進一步減刑的因素。

至於次被告林汶軒,張官引述報告指林在7.21襲擊事件後感到不安,可是被告預料當日現場會有危險,卻仍然選擇攜帶涉案物品。張官認為,社會服務令反映不到控罪的嚴重性,被告需要判處禁閉式的刑罰,透過訓練培養守法意識,因此判處林入更生中心。未能出示身份證罪則判罰款500元。

辯方在判刑前求情指,關的背景報告正面,家庭背景良好,只是受到網上煽動而犯案,事後感到後悔,母親身體的傷痛及不上目睹兒子身處犯人欄內痛心。 張官一度問及,關所攜的白電油和易燃液體是否可用作製造汽油彈。代表關的大律師黎家傑指,控罪未提及涉案物品的「非法用途」為何,被告亦未做到相關配搭,籲張官不要做最負面的推論。

林的勞教中心報告指,由於林體重超重,故不適合接受勞教,建議考慮判入更生中心;其社會服務令報告則建議判處161至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件編號:TMCC55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