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提堂。一名24歲涉嫌駕駛電單車撞向警員的男子,暫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一項《恐怖活動罪》,案件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迅雷不及掩耳,特區政府以《港區國安法》採取嚴刑峻法,西方諸國也要迅速應對。
《港區國安法》第三十八條指明「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 適用本法。」我早前提問過,香港警方是否經國際刑警在外國執法?是否向外國申請引渡獨犯《国安法》的外國人來港受審?還是有人在外國犯法,但不執法?現在已有答案。
加拿大首先發難,暫停執行與香港的刑事逃犯引渡協議,上述的第38條,會成為歐美諸國終止執行此多邊協議的原因,以保障自己國民的安全,避免觸發外交風波,變成「孟晚舟案2.0」,多國會步加拿大後塵,終結與香港的多邊引渡協議,西方各國政府,不會同意把被指犯了《港區国安法》的國民,引渡到香港受審,與此同時,停止執行將影響埋其他所有刑事逃犯案件,最大類別是販毒和詐騙。
歷史上,香港與多國建立的多邊引渡協議,是憑藉英國的國際上關係和地位,締約國必須在個人權利上,對通緝者有基本人權保障和對司法制度獨立性存在信心,才令締約國甘願給予加入,如今加拿大國最早行此一步,預示其他國家也會逐步跟隨。《港區国安法》有五十多個國家曾經表示支持,這些國家都不是引渡協議的締約國,特區政府大可與他們展開接觸和談判,達成新的一份多邊引渡協議,填補空缺,起碼可以保留個外貌。
題為編輯所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