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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上環衝突 控方重申非身處現場也可干犯暴動 官:好肯定暫時無此案例

7.28上環衝突 控方重申非身處現場也可干犯暴動 官:好肯定暫時無此案例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7月28日上環爆發警民衝突,新婚夫婦湯偉雄和杜依蘭、及17歲李姓少女被控暴動罪,今早(3日)於區域法院結案陳詞。庭上控方資深大律師郭棟明重申,即使被告並非身處暴動現場,但懷有共同目的仍算是參與暴動。法官郭啟安聽罷,表示「好肯定」暫時無相關案例。控方承認現時案例都是有實質證據證被告於暴動現場的行為,今次檢控只是「想借此機會看法庭如何處理」;又稱在大型活動的案件往往難證被告實質行為,「係咪咁就可以逃避刑責?」辯方資深大律師潘熙回應時指,無此案例的原因,是因為「從來冇人好似控方一樣理解」,隨即引來哄堂大笑。案件押後至7月24日裁決。

控方:身處後巷鼓勵馬路示威者暴動 辯方:大纜都扯唔埋

代表夫婦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指出,控方的檢控基礎有二,一為夫婦曾現身德輔道西暴動現場;二為即使二人並無去過德輔道西而是留在後巷,也參與了暴動或鼓勵他人干犯暴動罪。

潘熙先指出,控方早已於開案陳詞表明,無直接證據證二人曾身處德輔道西暴動現場,故檢控基礎一並不成立。至於夫婦留後巷亦能參與或鼓勵他人干犯暴動一說,潘熙認為法庭不應予以考慮,因為夫婦原被指控於德輔道西西邊街一帶參與暴動,即暴動範圍只限於德輔道西路段,而非後巷。潘亦重申,相關說法乃控方審訊尾聲突然提出,與開案陳詞相違。

潘熙續指,暴動罪名得以成立,被告必須集結在一起,有共同目的作出擾亂秩序等行為,蓄意地憑藉身在現場這一點鼓勵,並實際上鼓勵了其他人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且有意圖及確實導致破壞社會安寧。惟本案中,夫婦僅被拍得身處後巷,又正往金鐘方向離開,與德輔道西的示威者毫無接觸。要藉此推斷他們曾和他人集結一起、意圖破壞社會安寧,甚或鼓勵了遠在德輔道西、根本不知悉他們存在的人參與暴動,是「近乎天方夜譚」、「大纜都扯唔埋」。

控方稱被告帶傘即築傘陣、回望即欲重返暴動現場 辯方批純屬揣測、憑空想像

潘又引述控方結案陳詞指,「唯一合理的推斷」是夫婦案發時曾與其他德輔道西的示威者築起傘陣,並從德輔道西逃進奇靈里,其後屢次嘗試「折返」或「回望」證他們欲返回德輔道西「主戰場」參與暴動。潘斥相關說法純屬無意義的「揣測」、屬「憑空想像」,直指並無片段拍得夫婦從德輔道西逃進奇靈里,二人實可從其他小巷抵達案發現場;當日天氣預告有驟雨及雷暴,帶備雨傘與築傘陣不一定有關;且被告若欲返回「主戰場」,根本不會選擇循現時路線離開。

辯方重申夫婦僅避催淚煙

至於控方所依賴推斷夫婦參與暴動的基礎,裝飾和裝備方面,潘重申中段陳詞所言,夫婦當日的裝備全屬保護或醫療性質。而「逃離現場的時空」和「逃避警方」的指控,潘強調,夫婦只是「慢慢走緊」,並非「逃走」,且二人早於速龍小隊到達前逾半分鐘已起步離開,絕非速龍從德輔道西追入後巷的示威者。

潘並指出,當時警方短時間內於德輔道西推進並施放10多枚催淚彈,夫婦明顯是為了遠離催淚煙及暴動現場,才會轉入西源里離開,「正常人都唔會想向警察方向走」。夫婦的舉動更證他們並非一直於德輔道西與警方對峙至8時的激進示威者。

潘最後指,若然暴動罪名不成立,作為交替控罪的非法集結亦不應成立。

辯方批通訊局職員非專家證人 供詞無證據價值

至於「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潘熙指,控方傳召的證人非專家證人,其作供無任何證據價值,既無法證明夫婦的對講機是《電訊條例》下的「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亦無法證明對講機的測試報告準確和可靠,故該罪名亦不應成立。

辯方:暴動警方推進後才開始、身在現場並不足以構成犯罪

代表少女的大律師曾藹琪亦作出結案陳詞。她首先指出,當日暴動非如控方所述於5時37分便發生。雖然其時已有示威者築起路障,但她認為直至7時警方推進,現場民眾鼓噪、示威者擲物,才算「破壞社會安寧」,現場由非法集結演變成暴動。惟郭棟明回應,構成暴動應是「一連串事件」,逐步累積。

對於控方陳詞提到,「三名被告身在現場也給在德輔道西參與暴動的人『安心和激勵』」,並鼓勵他人干犯暴動罪,曾藹琪直指是違背「身在現場並不足以構成犯罪」的法律原則。她解釋稱,即使有市民與激進示威者相距甚近,但無作出任何行為,也不足以構成犯罪,故若無直接證據顯示少女有作出積極的行為,相關指控根本不成立。

重申少女陪朋友感受氣氛 「唔好諗得佢咁複雜」

曾藹琪重申,當日少女只是想陪朋友去現場感受氣氛,雖然她在現場接受頭盔、保鮮紙及口罩這些裝備,惟她並無手套及防毒面具,裝束實與激進示威者大相逕庭,亦無證據顯示她能聽到警方警告。曾續指,正因少女毫無意圖參與集結、輕裝出現,才會受催淚煙影響致身體嚴重不適。

曾藹琪又提到,控方在審訊尾聲才播放、指控少女和朋友在德輔道西馬路出現的高空拍攝片段,根本不能清晰拍到片中人的容貌身形,且沒有顯示該兩名女生曾作任何暴力行為或與現場人士溝通,法庭不應予以接納。

控方陳詞中,曾指控少女「陪朋友去集會」、「只是觀察卻逗留了30分鐘」等證供不可靠,惟曾藹琪多番強調,少女當時只是16歲的年青人,思想單純,亦非法庭內的大人能想像,望法庭「唔好諗得佢咁複雜」,判處罪名不成立。

案件押後至7月24日裁決。

案件編號:DCCC872/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