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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回應《國安法》聲明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回應《國安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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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機構發出:

二○二○年六月三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國家安全法》)獲通過在香港實施。

根據《國家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行政長官應當在各級法院指定法官("指定法官"),負責處理與《國家安全法》有關的案件和上訴。正如政府於二○二○年七月一日發出有關《國家安全法》的小冊子所述,指定法官是由行政長官經諮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後作出指定。就司法機構而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現就指定法官和根據《國家安全法》處理案件的法庭運作,陳述一些一般性原則。至於《國家安全法》的其他方面,則不宜評論。

1. 指定法官及相關的法庭運作必須符合《基本法》的規定,這一點至為重要。因此,舉例說,指定法官只能包括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而任命的法官(法官一詞在此涵蓋司法人員的意思)。故此,所有指定法官將來自司法機構的現任法官。這已在《國家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訂明。按照《基本法》第八十八條而任命的法官,都是根據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由行政長官作出任命。這個安排在香港一直沿用已久。

2. 另一相關的《基本法》條文是第九十二條。正如行政長官近日清楚表示,指定法官跟所有法官一樣,其任命必須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及專業才能。這是任命法官時須考慮的唯一準則。這亦表示法官的指定不應根據任何其他因素,例如政治上的考慮因素。這個做法鞏固了一個原則,就是法庭在處理或裁斷任何法律糾紛時,只會考慮法律和法律原則。

3. 擁有外國國籍的法官並不排除在指定法官之外。他們是根據《基本法》明確允許而獲任命在香港出任法官。這些法官包括來自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他們對香港貢獻良多,行政長官亦多次就此予以肯定。

4. 《國家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指定若干名法官作為指定法官,這並不意味着在司法機構工作的其他法官不適合獲指定。在考慮個別法官是否適合獲指定時,必須考慮所有法律上的反對原因,例如:第四十四條所列出的反對原因,或任何基於偏頗或合理地給人偏頗的觀感而提出的反對原因,或其他法律上的反對原因。當指定法官的任期屆滿時,其他合適的法官亦可獲指定成為指定法官。這個安排尤其適用於來自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5. 有關案件的排期、處理、委派哪一位或哪些法官負責處理案件或上訴,乃由相關級別的法院領導決定。這些事宜全然屬於司法機構的職責範圍。

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和法治乃是香港社會的基石,並受到《基本法》的保障。保持和維護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和法治,乃是香港司法機構的使命和憲制責任。


2020年7月2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5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