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目前十八區區議會,只有灣仔及九龍城區議會列明需至少出席45分鐘方視作出席,民政事務總署回覆灣仔區議會指,《區議會條例》未有就出席訂明具體要求,認為「按一般字面理解」,只要議員有現身便會視為出席,建議區議會刪去常規中的要求。灣仔區議會未有接納,會再去信民政事務總署要求解釋。
灣仔區議會本周二(6月30日)舉行撥款及常務委員會會議,區議會主席楊雪盈提出書面文件,就是否將目前《灣仔區議會常規》第 51(5)條,參考九龍城區議會寫法,由至少出席四十五分鐘方視為出席,修改為「議員出席區議會會議須達四十五分鐘或會議一半的時間(以較少者為準),方算曾出席會議」,以免出現會議不足四十五分鐘,無人能視作出席的寫法問題。
灣仔區議會早前亦曾討論計算出席率方法,當時灣仔區議員兼立法會議員謝偉俊指,由於《區議會條例》規定任何選議員如連續四個月沒有出席會議,並沒有在限期前取得該區議會同意,議員會立即喪失議員的資格,後果嚴重。他建議先索取民政事務總署的意見。
民政事務總署書面回覆,指《區議會條例》未有訂明出席的具體要求,出席應按「一般字面解釋。」灣仔民政事務專員陳天柱指「一般字面解釋」,即區議員不論逗留時間,只要有出現就計算為出席,他重申《區議會條例》比會議常規的地位更高,認為應廢除出席至少四十五分鐘方視作出席的條文。
灣仔區議會主席楊雪盈認為如按此理解,議員即使出席一秒亦記錄為出席,十分荒謬。她認為民選議員有責任代表選民參與會議,透過投票為市民發聲,是代議政制的基本倫理。
梁柏堅認為維持目前的要求,即出席至少四十五分鐘是基本要求。他指無法強迫議員參與會議,需要視乎議員「有冇擺個心係度」,是否做好充足準備才參與會議。委員會主席羅偉珊亦不贊同總署建議廢除常規規定,認為出席至少四十五分鐘是「卑微要求」。
建制派則反駁民主派說法,李碧儀稱不滿有人向議員「訓話」,全部議員均是民選,自會向選民交代,不應使用「卑微要求」等字眼。
黃宏泰則指「某些人」不認識代議政制,更稱某些議員當選的原因並非因為做了甚麼實事,斥「以為迫議員開會好叻」。他又不點名批評有人以個人的道德標準凌駕法律,常規的規定根本無法律效力,「民政唔會理你」。謝偉俊則批評「初出茅廬未畢業」的區議員,不要以個人的時間和標準套用於他人身上,他未有參與整個討論便提早離開。
區議會決定再去信總署追問「一般字面解釋」的定義,期望能給出清楚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