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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國安法比較

港澳國安法比較

人大常委剛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在此與澳門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作簡單比較。

立法主體方面,《澳門國安法》由澳門立法會制定,符合《澳門基本法》第廿三條規定;《香港國安法》由人大常委制定,不符合《香港基本法》第廿三條規定。

罪名方面,《澳門國安法》對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作出規定,所規定罪行與《澳門基本法》第廿三條相對應,澳門亦另立第3/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規範恐怖主義方面的罪行。

《香港國安法》規定了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沒有對叛國罪作出規定,「恐怖活動罪」亦非《香港基本法》第廿三條所指有關國家安全的罪行。

適用方面,《澳門國安法》適用於澳門境內或在澳門註冊的船舶或航空器內作出的行為,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作出「叛國罪」規定的行為,以及澳門永久性居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作出「分裂國家罪」、「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煽動叛亂罪」、「竊取國家機密」罪的行為亦適用該法。

《香港國安法》適用於香港境內、境外或在香港註冊的船舶或航空器,而且無論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都受其約束;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香港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香港以外有關國家安全罪行亦適用該法。

刑期方面,澳門沒有無期徒刑,最高只有廿五年徒刑,《澳門國安法》對對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均處以十至廿五年徒刑,煽動叛亂刑期最高八年,竊取國家機密刑期最高可達十五年。

《香港國安法》規定,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最高均處無期徒刑。

管轄權方面,《澳門國安法》沒有特殊規定,按《澳門基本法》及一般原則由澳門法院有管轄和終審權;《香港國安法》規定,一般而言香港對該法規定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但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情況,將由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行使管轄權,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

訴訟方面,《澳門國安法》沒有專門規定,跟從澳門司法系統的一般規定;《香港國安法》則賦與特首權力指定法官來處理國安案件,違反司法獨立。

《澳門國安法》並無規定在澳門設立作為中央機構的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澳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則於2018年以行政法規形式成立;《香港國安法》則規定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以及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

澳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規中的規定多為技術、職權和程序性規定,適用一般行政程序規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則明確規定工作不受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干涉,所作決定亦不受司法覆核。

解釋權方面,《澳門國安法》針對解釋權無特別規定,並補充適用《澳門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香港國安法》則明文規定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所有。

《澳門國安法》的立法形式和內容,均符合《澳門基本法》第廿三條的規定;反觀《香港國安法》非由香港自行立法、內容與《香港基本法》不完全對應、設立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與中央政府只對國防外交有管轄權的規定不符、公署和內地最高兩院均對特定案件有管轄權等,這些都違反《香港基本法》。

《澳門國安法》是逾十年前的產物,當時中國仍由胡溫執政,澳門則仍由首任特首何厚鏵掌權,政治上相對於現時溫和,即使當時立法宣傳期政治氣氛較為緊張,最後仍能成功立法,雖然有時網民會說「唔好亂講野,澳門有廿三條」,但實然層面來看,澳門社會不同政治光譜人士,都對澳門廿三條沒有太大的恐懼。除了因為兩地政治氣氛完全不同之外,對於異見人士,早有其他方法,殺雞何用牛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