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反東北示威者索償敗訴 官裁毆打不可信 警車燈關無可疑之處

反東北示威者索償敗訴  官裁毆打不可信  警車燈關無可疑之處

(獨媒特約報導) 2014年6月13日,立法會財委會審議新界東北發展規劃前期工程撥款期間,大批示威者參與集會反對撥款,其後演變成衝擊行動。至翌日(14日)凌晨,逾百人留守示威區等待警方抬走。其中4名示威者被帶上暗黑的警車後,稱遭毆打頭部、扯頭髮、吐口水等,各人就毆打、過度武力和非法禁錮等,入稟向警方索償15至26萬元不等,審訊在去年4月進行。相隔逾一年,區域法院上周五(6月19日)頒布書面判詞,裁定4名示威者敗訴,須向警方繳付訟費。

官裁4示威者不可信 較信警版本

案件原告人為時任社民連成員黃永志、社運人士周諾恆、梁穎禮及張超雄議員前助理周振宇。前兩者由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和大律師林凱依代表,後兩者由大律師石書銘代表。被告人為警務處處長,由律政司外聘的大律師周凱靈代表。案件由暫委法官李紹豪審理。

判詞指,4名申索人的供詞與急症室報告和警車車廂的照片相違背,令李官認為他們所指稱的毆打事件難以置信和不太可能發生。他亦認為4人與精神科醫生的證供互有出入,各人的證供也自相矛盾,故裁定4名申索人不可信及不可靠。

6名警方證人的版本則指,周諾恆登上警車後,不願安坐,頭部嘗試貼近車窗並不斷叫喊口號「警察可恥」、「警察無理拘捕」等,坐在較前排的周振宇見狀,隨即站起身望後面及叫囂和應,因此車上的警察有需要制服兩人並上手銬。判詞指,警方證人誠實可靠,口供沒有不一致的地方,故認為他們的版本相比4名原告人的可信性較高。

napoclaim

判詞:兩排座位之間空間有限 警不可能做到膝撞動作

判詞指,黃永志聲稱被警掌摑、打頭和推撞至玻璃窗,過程約一至兩分鐘,可是黃從警署獲釋後的新聞影片顯示他沒有表面傷痕,急症室醫生報告亦指他沒有任何受傷,連胸口觸痛也沒有,黃又奇怪地拒絕了接受X-光檢驗,故認為報告與警方否認毆打的說法比較一致。

判詞續指,黃永志供稱被警方以粗口辱罵,但是除了「X你老母」和「仆街」外,便答不出任何實質的字句。影片拍得另一原告人周諾恆在被捕前,曾率領群眾向警大叫:「X你老母」,梁穎禮被拍得彎腰微笑,在警方大狀的盤問下,黃表示不覺得這些粗口很出奇,因此李官認為,黃聲稱在警車上被警方以粗口對待時感到驚奇和被羞辱,是無力和失去可信性。

李官檢視過警車車廂的照片,認為最後和尾二兩排雙人座位之間的空間有限,不可能讓警方做到「膝撞」動作,更不可能如黃永志所言做出10下之多。判詞又指,車廂暗黑,座位的椅背阻擋黃永志的視線,故認為他不可能「隱約見到」最前排的被捕者被警察打頭、扯頭髮和腳踢。

jacoclaim

判詞:周諾恆傷勢非常輕微、不顯眼

周諾恆的急症室醫生報告顯示,前額、左眉、耳朵和雙臂均有擦傷,但是李官檢視過他從警署獲釋後會見記者的新聞片段,強調以上屬非常輕微的傷勢,遠距離觀看並不顯眼,若果不是鏡頭放大拍攝,別人根本不會為意。李官又認為,若果警察毆打真有其事,周的傷勢理應會更加嚴重和顯眼,並且不會僅限於上述數個部位。

李官認為,周諾恆的傷勢可解釋為掙扎期間造成,與警方的版本更加一致,而手臂的擦傷很大可能是警方上手銬時造成。

判詞:梁穎禮傷勢因衝擊立法會導致 非警方毆打

因6.13事件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曾被判入獄的梁穎禮供稱,在警車上遭至少兩名警察勾拳打胸口、掌摑、扯頭髮,導致嘴角流血及視力模糊,惟急症室醫生報告顯示,梁僅胸口觸痛和前額瘀傷。李官認為,梁在6月13日晚的衝擊立法會行為,可為以上傷勢提供解釋。

周振宇供稱,遭警察推頭撞向玻璃窗、掌摑3至4次、拳擊背部一至兩次及扯頭髮。當日從警署獲釋後,周向傳媒表示雙臉頰紅腫。可是李官認為,從新聞影片看不到周的臉頰有任何紅腫,其急症室報告僅顯示他左胸口觸痛。

原告質疑沒拍攝車內 判詞:警沒收指示故無理由開機

代表周諾恆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在審訊時質疑,若果周諾恆真的有向車窗叫口號和有所掙扎,為何三合會調查科警員陳偉豪不啟動攝錄機拍攝。李官則認為,根據警方證人口供,此事件突然發生、只維持了短時間,過程中亦沒有上級指示陳開機拍攝,因此陳也沒有理由特地拿出已收藏好的攝錄機出來。李官憑其觀察表示,不認為陳作供期間態度迴避,反而認為陳的庭上口供和書面供詞一致。

原告方又質疑,為何警方所指稱的被捕人掙扎,未有造成任何警察的受傷。李官則認為,警方所指稱的「反抗」,只是周諾恆面貼近車窗叫口號的行為,並非指攻擊警員,歷時不到一分鐘,故不認為警方的版本不可能發生。

警車無開燈? 官:沒有可疑之處

李官檢視過警方錄影片段,認為4人被帶上警車時,車廂裡面的燈已經關掉,即使看起來車窗發光,但是他觀察到應是由立法會一帶的燈光反射而來。因此李官認為4名示威者稱「上車後才關燈」的說法是不可信。

原告方質疑,警車由立法會駛出至到達警署後都未曾開燈,是荒唐的做法。李官指,警察若果真的要毆打被捕者,大可以等待警車開出、離開立法會範圍後才下手,然而根據4名示威者的口供,警方在警車未開出前,已出手毆打他們;雖然李官同意警方拉窗簾和不開燈的做法有可能要防止外面的人得知車內的情況和避免被捕者辨認警察容貌,但是此項質疑並未能支持到4名示威者的版本。

李官又提到,從影片可見多輛警車停泊在立法會道,而涉事警車並非唯一一輛沒開燈的警車,因此令人覺得沒有可疑之處。

判詞:警僅問是否黑社會 難證警發泄怨氣

原告方質疑,警方認為示威者「搞事」導致他們需要加班工作,因此有理由相信警察將怨氣發泄在被捕人身上。惟李官指出,4名原告人口供未有提及警方曾經投訴示威者所為,他們僅供稱被警察質問是否黑社會成員和有否「收錢」參與示威,故認為難以支持原告人的說法。

案件編號:DCPI 282、311、349、375/2015

判詞全文︰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28849&curr...

記者︰黎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