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簡稱:全國人大)於2020年5月28日通過「港區國安法決定草案」(下簡稱:國安法),內容涵蓋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特區事務的行為和活動,並即將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由特區政府公布實施。國安法對香港的自治、法治、人權和自由造成深遠的負面影響,也對社會福利界構成威脅和不安。就此,我們向中央政府及香港特區政府表達強烈反對。
一、中英兩國政府於1984年簽訂具完整法律效力的《中英聯合聲明》,承諾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立法權及獨立的司法權。而以聯合聲明為基礎制訂的《基本法》,亦訂明香港居民享有各種包括言論、新聞、結社、集會、組織等權利和自由,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涵蓋的權利和自由亦同時受《基本法》保障。全國人大繞過本地立法程序,直接在香港實施國安法,不單違反《中英聯合聲明》,亦違反《基本法》之規定,這做法將嚴重破壞「一國兩制」,損害香港的國際地位。
二、國安法的制訂是建基對香港社會的錯誤認知。事實上香港並不存在恐怖主義或分裂國家的活動。香港市民爭取的是基本法承諾的民主制度,公平的社會、向巿民負責的政府和獨立的司法制度。過去一年的示威及街頭抗爭,反映巿民對特區政府施政的不滿及對民主制度的追求,不應被視為恐怖主義或分裂國家活動,更不應以此為藉口訂立國安法,阻止香港巿民追求民主和捍衛自由。
三、《國安法》的整個立法過程並沒有諮詢香港市民,破壞香港正常的立法程序,威脅香港的司法獨立及法治原則,對香港社會造成不能彌補的破壞,做法絕不可取。
四、「國家安全」在中國法律中並沒有清晰的定義,加上中國司法獨立一直為國際詬病,執行國家安全法劣跡斑斑,經常以影響國家安全為由,對人民捍衛人權和自由的活動上綱上線,肆意打壓公民的合法權利,因此若直接將相關法例在香港實施,將會造成各種有形無形的審查,限制市民的言論、新聞、結社、集會等自由,成為打壓香港市民基本權利的武器,對公民只會有害而無利。
五、國安法提出在香港設立「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該安排完全違反《中英聯合聲明》給予香港人高度自治的原則,亦可能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我們反對中央政府在香港擁有不被制衡的執法權,同時亦反對中央政府干預香港行之有效的獨立司法制度。因此我們強烈反對中央政府在香港設立任何執行國安法的機構。
六、綜觀國際對國安法草案的反應,上述的安排對香港的長遠利益,以至所有香港市民的福祉構成嚴重威脅;法例不合比例地限制市民的自由和基本權利,所引發的寒蟬效應對社會福利界的影響亦無法評估,亦不合理地限制香港公民社會的發展。我們認為中央政府及香港特區政府必須懸崖勒馬,履行《中英聯合聲明》的國際承諾,還香港人「一國兩制」及「高度自治」,以合乎《基本法》的原則,將立法的安排交還予香港人。
我們要求,中央政府及香港特區政府:
1. 立即停止進行「港區國安法決定草案」的草擬和任何相關的立法程序;
2. 履行《中英聯合聲明》中承諾「一國兩制」及「高度自治」的原則;
3. 按基本法承諾盡快進行民主普選,以滿足香港巿民對一國兩制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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