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近日發表了有關《港區國安法》草案的說明,而新華社於 2020 年6月20日發佈有關摘要 。
2. 有關摘要提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指定若干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此點令人憂慮。
3. 若落實此安排,將會是史無前例,並且將會削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獨立。本會留意到,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其於2020 年6月23日作出的聲明中,亦認為此安排會損害香港特區的司法獨立。
4. 司法獨立乃香港特區法律制度的基石,並體現於三方面。第一,法官的任命是基於其專業資格及相關的經驗。第二,在法官任命過程中,政府只有最低限度的的參與。第三,處理法院事務及調配資源,包括指派案件的主審法官,應交由司法機構自行決定。
5. 按照《基本法》第88條,行政長官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官,是按本地法官,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所組成的獨立委員會( 即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 的推薦而作出任命。
6. 接受任命後,法官便會在不同級別的法院履行職責,按其專業及資歷審理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案件由各級法院領導(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分配予各法官,下級法院亦如是。司法機構會根據其既定程序來決定由那位法官負責審理某類型或某宗案件。
7. 在現行制度下,特區政府的行政機關(包括行政長官)並不會自行指定或指派個別法官負責審理某類型或某宗案件。
8. 公義不但必須履行,而且須在人前彰顯。令公眾相信香港法院作出的裁決是完全基於案件的事實及法律原則,而不受任何政治考慮或行政機關(包括行政長官)的干預,是十分重要的。
9. 可是, 按新華社報導, 有別於行政長官在《基本法》第 88 條下的權力,建議中的《港區國安法》會賦予行政長官權力(此權力現在由香港法院行使), 用以指定某一名或若干名法官負責審理某一種特定的刑事罪行。這違背了《基本法》的本意及精神, 並會對香港特區的司法獨立構成印象上或實際上的威脅。尤其在日後國家安全法下的刑事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正是檢控方; 而行政長官亦將會擔任日後成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主席。賦予行政長官權力以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某一種特定的刑事罪行, 將會損害司法程序的公平和公正。
10. 全國人大常委會至今尚未為香港特別行政區通過任何國家安全法。確保將會通過的法例不會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基本法》下設計的憲制結構,至為重要。
11. 本會重申本會在 2020年 5月25日、 6月12日及 6月19日的聲明中所表示的憂慮。
香港大律師公會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