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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未遂未成年少女被捕後的兩大心理創傷

自殺未遂未成年少女被捕後的兩大心理創傷

過去,不少市民版警方拘捕時受到不合理,甚至是受到暴力對待,警方於執法過程沒有尊重人權,特別是對待未成年人士和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即使在場社工要求陪伴他們前往警署,或是母親節當晚有母親要求陪同女兒前往警署,警方均不獲理會,完全漠視當中對未成年人士的傷害和人權。為何K同學會三次自殺,因為她於被捕時及在警署受到不同程度的虐待,造成嚴重的心理創傷,而虐待她的人是香港警察。被捕人士到達警署仍被反鎖很長時間、被拖延見律師和如廁被直望已是警察經常濫權的常態,警方一直拒絕交代當中的原因和執行準則,但事件中反映警察對未成年少女所構成的兩大傷害﹕

a)#性暴力﹕無法理解為何警察要於被捕過程「揸」K同學的胸,這已是直接的性侵犯。於警署在沒有家人陪同下,竟然對一位未成年少女進行三級搜身,上身全脫及之後再下身全脫,即使當時並非進行「裸搜」,但究竟警方是基於甚麼準則而決定K同學需要進行三級搜身?根據警方的「羈留搜查表格」,警方祇按三個原因對K同學進行搜身,如果只是擔心K同學會否傷害自己、傷害別人或逃走,一級搜身已可。K同學的身上也不可能有任何與其被拘捕原因有關的重要證據或危險物品可以收藏於胸部或下體,為何要她全脫上身和全脫下身?她只是一位未成年的少女。事實上,警方過去完全沒有守則去規限搜身的級別,一切由警署當值官主觀判斷,令被捕人士隨時受到屈辱。女警更無理地將頭靠近K同學的胸部和下體,難道警方的視力有問題?她在被捕過程受到怎樣的對待。整個過程已對K同學構成性暴力。

b)#心理傷害﹕K同學於被捕後不斷受到警察的言語諷刺,更安排K同學於無家人或律師陪同下,只穿紙拖鞋走一段路,更只由男警陪同,當中可想像如何對K同學構成嚴重的恐懼,警方不斷於一位未成年人士展示自己的權力如何大,K同學內心的無助和恐懼感已可構成嚴重的心理創傷,因為她不知道自己於下一秒會受到警察怎樣的對待。

根據「保護兒童免受虐待多專業合作程序指引」,K同學被女警「揸」胸已可能構成性侵犯,警方與未成年的K同學在權力上構成差異,社署本應該需要主動介入事件,召開「多專業個案會議」,要求警方參與以確立有關的案件是否已構成性侵犯。可是,在過去一年,K同學看不到社署有如何支援未成年人士,甚至保護未成年人士免被傷害,所以她已不信任社署能幫助她,為她主持公道,特別提醒社總,無需要找社署協助。這對於社工來說是十分悲哀,一位性暴力受害人因不信任社署而放棄受保護的權利。社署是否再繼續沉默,還是因為社署是政府的部門,所以於關鍵時刻,先想如何才符合中央意旨,所以不再去想如何制定清晰指引,要求警方跟從指引,以避免日後繼續傷害其他被捕的未成年人士,也放棄以保護兒童免受侵犯為優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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