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勞非奴
日前收到朋友的親友問:
我前排一星期番足七日,公司話休息日補番OT錢比我,但我想放假,公司問番我「咁你即係想攞AL?」。
勞非奴:只要你符合連續性受僱,即滿足俗稱418要求(連續四星期每星期受僱同一僱主滿18小時),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必須每7天安排至少1天休息日。
所以你絕對有權要番一日假。
就算公司有政策話要用OT錢代替放假,但公司政策大定係僱傭條例大呀?梗係法例大啦!
就算當真係有緊急狀況,雙方同意下休息日番左工,僱主都要在同一個月的原定休息日前後30天內補回休息日,而絕不可以要求員工用有薪年假(AL)。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給予僱員休息日或強迫員工在休息日工作,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你可以請僱主不信的話打電話去1823親身向勞工處求證啦。
(雖然都可能有員工擔心,法例咁寫又點?
同老闆講唔聽,唔通告個老闆咩,容乜易隨時連份工都冇埋,得不償失!
的確,香港地對員工的保障真係好差,就算老闆無理解僱員工,對員工都冇乜保障,唉!所以也有團體爭取如僱主不合理解僱員工,勞資審裁處可頒佈復職令而不須取得僱主同意,即係你照番工就算老闆唔畀野你做都要照出糧;其實根據2003年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文件,早在1999年勞工處的檢討已建議修例讓金可作出復職令,不過立法拖至今時今日都依然未有消息囉……)
延伸閱讀: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第四章):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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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非奴語:
作為勞工團體前員工,接觸過大量勞法個案/查詢,經常覺得勞法知識應該列入中學必修課。
至少確保畢業後的打工仔女不會被老闆呃,連老闆犯左法都唔知地逆來順受。
大家有何勞法疑難,歡迎FB PM或留言查詢 (請註明:勞法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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