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去年10月13日,市民響應「十八區開花」號召,其中將軍澳有人設置路障及「裝修」店舖,入夜後一名便衣警員被「私了」,更有人把從其身上搜出的警棍掉進坑渠。一名13歲少年被控暴動、非法禁錮、有意圖而傷人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控方申請13歲少年與另外5名成人被告的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惟辯方反對,案件今日(23日)再度於東區裁判法院少年法庭提堂。裁判官指,因被告有3項控罪是與其他成年被告共同被控,根據條例法庭與辯方均不能反對控方合併,故案件最終押後至7月7日轉區域法院聆訊。
控方堅持將13歲少年的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而辯方則希望留在少年法庭審理。惟裁判官何俊堯指出,在法律程序上被告有部分控罪為共同控罪(Joint Charge),法庭和辯方均不能阻止控方轉介區院的申請,若辯方想阻止,只能申請司法覆核。
爭論的過程中,辯方多次重申控方沒有特定證據指出有共同檢控,但何官反駁:「知道你(辯方大狀)為小朋友(被告)著想,但法例唔容許咁樣做,唔可以亂嚟㗎嘛」。惟辯方繼續提出其理據,何官直斥辯方即使明知法例不容許,卻仍然嘗試反對,批評辯方大狀失職和不負責任。辯方其後撤回反對。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聆訊,押後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13歲男被告,原被控非法集結、非法禁錮、有意圖而傷人及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用品共4項控罪。上次提堂時,控方將非法集結罪修訂為暴動罪。
控罪指,被告於去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及唐德街一帶,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以及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耳掛式口罩。他又被控與其他人士非法禁錮及使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件編號:ESCC 700004/2019
記者:何嘉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