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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律師公會就全國人大常委審議《香港國安法》及相關報導的聲明

香港大律師公會就全國人大常委審議《香港國安法》及相關報導的聲明

1. 從媒體獲悉全國人大常委現正舉行第十九次會議, 並在本次會議審議《香港國安法》。本會呼籲全國人大常委盡早披露法律草案以供香港特別行政區公眾人士參考。

2. 就近日內地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官員透露《香港國安法》建議細節的相關報導,本公會十分關注。

3. 於 2020 年 6 月 14 日,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女士表示:「要求屬全國性法律的國安法的法律條文全部依照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行文是不合理和不切實際的。」

4. 於 2020 年 6 月 15 日, 中聯辦副主任鄧中華先生表示「在極其特殊情況下」,中央政府理應對該些案件保留管轄權。而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新的國安機構是中央政府的「明確要求」,職能包括「監督」執法工作。鄧先生表示《香港國安法》「具有不可挑戰的地位和權威,任何香港本地法律均不得與該法相牴觸」。

5. 律政司司長的說法令人憂慮《香港國安法》的應用及條文詮釋會否根據沿用已久的普通法原則。《基本法》第 8 條訂明普通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本公會誠邀律政司司長解釋其說法,假若《香港國安法》是不同法制的混合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大律師及律師應如何解釋和應用此新法律。

6. 雖然上述意見提及交由中央實行管轄權力的案件屬「極其特殊」以及「少之又少」,該意見仍令人十分憂慮。該意見所衍生的問題包括被告人涉案的案件會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刑事司法系統下在香港的法庭進行審訊;抑或會交由內地法庭進行審訊並在內地服刑。在內地進行刑事審訊時,基本人權的保障以及審訊能否公平進行一直備受港人關注。正因如此,去年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2019 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時引致香港社會很多不同界別人士的反對。至於另一說法提及《香港國安法》「具有不可挑戰的地位和權威」亦令人關注,假若《香港國安法》與其他本地保障人權的法律條例 (如《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有所牴觸,是否代表《香港國安法》具有較高權威。

7. 另外,即使假設中央政府將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第 22 條) 設立維護國安機構,建議提及該維護國安機構「監督、指導」本地執法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是史無前例的,並且缺乏憲制上的支持。若該建議以任何方式或程度被採納,香港特別行政區將會出現兩套並行的執法系統,而該維護國安機構卻可能並非完全受制於一向適用於本港執法機構的法律審查及問責制度。

8. 本會謹望全國人大常委在審議《香港國安法》時認真考慮本會上述觀點。

9. 再者,假若全國人大常委通過《香港國安法》,本會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公佈實施前披露法律內容。在法律生效前,法官、大律師、律師以及公眾人士應被給予適當時間考慮法律的內容、應用以及影響。

香港大律師公會
2020 年 6 月 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