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媒特約報導)33歲商人早前承認在去年6月12日參與非法集結,在月初被判處即時監禁兩星期。控方就刑期提出上訴,質疑裁判官沒有考慮其他人士的暴力行為,更稱「純粹根據控方經驗」要求判處2個月以上的刑期。今被裁判官駁回,指被告參與度低,不能將其他人的行為加在被告身上,判處即時監禁已具阻嚇性及懲罰性,反問控方「仲有咩可以嚴重啲?」
控方指,裁判官林子勤在判刑時,過分着重被告的個人行事,沒有考慮現場其他人的暴力行為,三個星期的量刑起點明顯不足。控方強調,被告已知現場有暴力行為,更有人投擲雜物如雪糕筒,認為其他人的暴力行為同樣為重要考量,質疑以三星期以上的量刑起點有錯誤。
林官認為,控方的説法是將其他人士的行為加諸被告之上,更指出已經判處被告即時監禁,質疑「仲有咩可以嚴重啲?」 控方回應,稱重點在於刑期的長短,「純粹根據控方經驗」應判處最少兩個月的監禁,才具有阻嚇性。林官駁斥,不能因控方的經驗而判刑。
辯方則認為,林官月初的判刑已判處具有阻嚇性和懲罰性的即時監禁。雖判詞簡短,但不代表裁判官沒有考慮辯方以上提及的原則。辯方強調根據以往案例,即使是上訴庭亦指出非法集結沒有判刑標準,反問控方為何不是三星期或一個月。
從控方提供的片段所見,被告當時站在畫面的右邊,而投擲雜物者則在左邊,裁判官林子勤指,未見兩群人有必然的關係,不能將其暴力的行為加於被告身上。林官稱,未見現場有巨大殺傷力的武器,被告亦只是企圖阻礙警員執行職務,控方亦已確認案件中無警員受傷,及無政府財物被破壞。
林官又表示,未見被告有安排、帶領、煽動、組織現場人士或向現場人士派物資,亦僅在現場出現幾十秒,認為被告參與程度低。加上被告有正當職業,當時出現在大會堂到政總外的範圍,完全符合其角色。林官亦言,被告沒有頭盔及其他裝備,顯示他並無預謀參與。
林官指,已考慮到被告的個人背景,及其牽涉的暴力,更已考慮上訴庭原則,仍認為三個星期的量刑起點適當。林官形容,被告有良好背景,熱心服務社區,亦具有良好品格,亦已判處即時監禁,認為阻嚇性及懲罰性已足夠。
33歲商人庾家駒承認去年6月12日在添華道政府總部外連同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案情指當天下午約3時,被告身處示威者中,沒有頭盔或其他裝備地將鐵馬搬到政總外,直至去年8月被捕。
辯方其後基於控方提出覆核的理由偏離基礎,申請訟費逾三萬元,獲林官批准。
散庭後,馬鞍山守護線沙田區議員麥潤培、許立燊與其他旁聽席人士,於庭外就控方就刑期上訴失敗大聲道:「耶!」,又擊掌慶祝。
記者:何嘉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