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去年9月15日在示威事件中從警方手中「救走」示威者,被網民稱為「岳義士」的19歲學生陳以晉,被控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抗拒警務人員罪。被告早前承認首兩項控罪,但否認抗拒警務人員罪。案件今日(15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裁判官香淑嫻裁定被告抗拒警務人員罪名成立,需時索取背景報告及勞教中心報告,故押後至本月30日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柙看管。
家人︰精神上支持
被告步入犯人欄時,其母親向他揮手,被告亦有點頭回應。被告女友在聽取裁決後,亦一度拭淚。約30名市民包括被告的朋友在法院外等候囚車駛出,期間高呼「手足撐住」等口號。
被告的母親向記者表示,昨晚特意比平日更用心煮了豐富的晚餐,希望能夠一家人「食餐好」,又指會一直在精神上支持他。
裁判官香淑嫻:「如果你年紀大啲,一般會判較長刑期監禁。」
裁判官香淑嫻裁決時指,被告事發時以武器擊向警員頭部5下,就算被告不是妨礙警員追捕其他人,但都是無緣無故襲擊警員,此為加刑因素,雖慶幸被告並非瞄準警員沒有裝備的地方打,但襲警仍屬嚴重罪行,因此判刑不會是短期監禁。她又稱︰「如果你年紀大啲,一般會判較長刑期監禁。」鑑於被告在開審後認襲警罪,因此該罪將扣減五分之一刑期。
官指警員證供不一可理解
香官又指,警員證供可信及可靠性高,四名警員作供清晰明確,期間絕不動搖,而四人口供大致吻合,雖然有少許出入,如高級警司林鴻釧並非如其他警員作供所指手扯被告落地,但明白事情發展迅速,電光火石之間,因此可以理解。
官指被告遭制服時握緊雙手 警無法循循善誘而要噴椒
香官指被告襲擊警員後即使被警棍打仍頑強反抗逃跑,要3名警員合力壓著才肯放手,被告舉動不能令警員相信「若不上手扣,就會借機逃走。」因此只能從後上手扣才能令被告不得不就擒。香官又稱,被告知道因襲擊警員才被追捕,但被警員截住時仍反抗,警員用棍打被告肌肉是合理武力。而被告遭制服時握緊雙手,蓄意十指緊扣,顯然是抗拒上手扣,當時警員面對「孔武有力,屢勸不聽的被告,無法循循善誘背後的理念」,不得不對被告使用胡椒噴劑及點壓法。香官認為被告掙扎令自己頭破血流,當時有叫自己的姓名,因此被告的反抗並非自衛。
校長牧師區議員為被告寫求情信 均指他樂於助人
辯方於庭上讀出多封求情信,當中被告就讀中學的陳校長於求情信中指被告對社會事件關心,亦有建立道德標準,他平日亦樂於助人。另外聖公會牧師的求情信亦指被告平日樂於助人,因社會事件情緒被牽動,因此魯莽參與社會事件。而與被告因踏單車認識的兩名區議員亦有為被告撰寫求情信,區議員稱被告熱心幫忙派防疫物資,並無自暴自棄。其中觀塘區議員張敏峯指被告已反省及有悔意,希望有改過自新的機會。
醫療報告指被告受中度嚴重創傷
辯方亦有讀出被告的醫療報告,當中提及被告向醫生稱被警棍打頭,因當時腦受到創傷,直至12月仍有頭暈作嘔,被告所受的傷為中度嚴重,今次受到大教訓之外,身體創傷亦不少。可是香官質疑片段沒有顯示被告被警員打頭,「無證據話傷勢由警棍造成」。
辯方稱不排除被告掙扎行為屬自然反應
今早審訊,時任高級警司的林鴻釧續作供,稱向北角七海商業中心方向走時,感覺有人撞到他並令他跌在地上,他相信該人為被告,站起來時看到督察馬智聖及被告在地上。他又指自己沒有聽到其他警員在制服期間叫他雙手放後,只叫他鬆開雙手。
辯方律師指出,被告被制服期間同時遭到3個警員以警棍擊打,因此應不排除當時被告掙扎的行為屬自然反應。另外,辯方又指出督察馬智聖將被告頭按地,主觀認為被告想逃跑,而當時被告被壓在地上受到警員擊打,應考慮撐起身是否必然抗拒或掙扎,亦有可能是避免自己再受擊打。當時被告的雙腳交叉,無離開過地面,辯方指被告難以跑動。若警員所使用的武力超過所需要武力,亦並非正當執行職務。辯方又指被告「只是抓住警棍,沒有用力」,在警員沒有清晰指示下被告難以配合警員行動,被告無從得知警員要為他上手扣。
案件編號:ESCC2146/2020
記者︰趙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