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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沈旭暉教授——有關中英聯合聲明的謬誤

回應沈旭暉教授——有關中英聯合聲明的謬誤

作者:P

最近,沈旭暉博士在其YouTube頻道、Facebook專頁及立場新聞專欄發放一段短片,旨在提出《中英聯合聲明》作為「聲明(Declaration) 」而非「條約(Treaty)」在法律效力上的分別。

有鑒《中英聯合聲明》作為國際社會和世界各國制裁行動的基礎,香港社會理應至少正確理解其法律地位,以理解日後國際形勢和港人自身角色。

固此,筆者希望透過下述學術討論,以兹大眾釐清問題。

一、討論失焦:國際協議的法律約束力不取決於其名稱

首先,筆者不否定《中英聯合聲明》取名「聲明」而非「條約」有其歷史及政治含意,然而更重要的討論在於《中英聯合聲明》由生效當日起對中英兩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沈博士於影片中提到:「理論上、係外交上好多名詞可以互用嘅。但係一個聲明同一個條約相比,當然法律效力係好唔同:一個聲明基本上就係話,有兩個parties去做一個咁樣嘅statement,咁呢就可以係各說各話嘅、咁佢哋一齊講咁解,咁講完之後有咩用呢、係咪可以執行到呢、如果唔執行會點樣呢,咁依啲都係比一個條約係叫做比較含糊同埋彈性多好多… …」[1]

以上說法不符合現行國際法律框架。為編纂國際法中用字及術語,聯合國早於1969年制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以助聯合國各成員國解決「關於條約之爭端」。時至今天,國際社會、各國法庭亦以《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為依歸,詮釋所有在聯合國法律框架下訂立的國際協議。香港終審法院在不同案例中亦引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解釋適用於香港的不同國際協議,例子可見於 Ubamaka, Edward Wilson 對 保安局局長及入境事務處處長 (2012) 15 HKCFAR 743 [2] 。

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條已就國際法中不同用語提出釋義,其中「條約(treaty)」解釋為:

(a) 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為何;[3]

然後第26條清楚列明「條約必須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的原則:
凡有效之條約對其各當事國有拘束力,必須由各該國善意履行。[4]

因此,即使國際慣例下的Declaration不具法律約束力(例如聯合國大會所通過的各項「宣言」),只要締結國間就協定的約束力達成有效協定(亦即表示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不論其特定名稱,在國際法律框架下就會對締結國具有約束力。

《中英聯合聲明》在其約束力上,亦有清楚表述: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同意,上述各項聲明和本聯合聲明的附件均將付諸實施。
八、本聯合聲明須經批准,並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批准書應於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在北京互換。本聯合聲明及其附件具有同等約束力。[5]

從國際法律角度而言,《中英聯合聲明》的約束力不容置疑。

二、中共有否將《中英聯合聲明》理解為不具法律約束力的聲明而非條約?

英方的立場 [6] 以及《中英聯合聲明》在聯合國「向秘書長提交存放之多邊條約」資料庫的登記 [7] 大家都耳熟能詳,在此不贅 。但沈博士以各種因素敲定中國不視《中英聯合聲明》為具約束力條約的判斷又是否符合中方解讀?
即使近年中國外交部改稱《中英聯合聲明》為「歷史文件」[8],中方並沒有否定《中英聯合聲明》作為「條約」的地位,證據首先可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集》[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10]: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締結的雙邊和多邊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
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條約和協定由外交部編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集》。

當然大家可能認為引用中國法律作討論的實際意義不大,因為中國素來均以政治凌駕法律。然而,中方態度亦可以見於其黨報的用字,而環球時報在2019月8月仍將《中英聯合聲明》寫作treaty:
“...it is in serious breach of the original meaning of the Sino-British Joint Declaration and attempts to bring back from history the treaty that has completed the mission of guiding Hong Kong's return to China.” [11]

由此可見,《中英聯合聲明》的法律效力並沒有為其名稱受到影響,而且締結兩國亦有將其視作條約,因此《中英聯合聲明》理應是對中英兩國具有約束力的國際協議。

三、斷章取義:討論以偏概全

有關《中英聯合聲明》法律效力的部份已於以上討論完結,但既然行文至此,筆者亦有其他有關短片的問題想請教沈博士。片段開頭,沈博士亦有以《南京條約》及《北京條約》解釋中文同譯為「條約」的「Treaty」和「Convention」的分別:

「南京條約就用返 Treaty,北京條約就係用 Convention,咁依兩個名詞有咩分別呢?咁所謂嘅Treaty of Nanjing就係講緊兩個國家所簽訂嘅條約,但係Convention通常就係指兩個以上嘅國家去一齊settle國際嘅一個紛爭。」[12]

此等說法實在令筆者匪夷所思,亦在外交學院的學習中聞所未聞。依照同等邏輯,聯合國眾多以「Convention」為名的眾多公約(包括但不限於《禁止酷刑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及《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均是為了解決國際爭端而應運而生?

至於1958年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作為現今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基石的《羅馬條約(Treaty of Rome)》又是否只適用於兩國之間?

的確,外交用語繁多,但亦有些簡單規則,例如Treaty、Convention及Covenant三字普遍被視為同義詞;詳見加拿大外交部及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的解釋 [13]。

三、舉例失當:模糊香港自決權問題主體

沈博士在影片中後段提出奧蘭群島去說明「咁如果你話要去到一個比較有保障嘅條約之後嘅執行咁係有咩例子」[14]。

筆者絕對同意奧蘭群島是一個有趣案例,更是研究民族自決權(national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的必讀國際案例。然而若要談在國際機構監督下建立自治區,筆者認為更好的着眼點在於香港與聯合國20世紀中後期的去殖運動。

部份讀者或許知道中國取代台灣成為聯合國成員國後,隨即將香港剔出聯合國「非自治領土列表(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ies)」的史實 [15],但實際上如此做法對香港又有何影響?

簡單而言,國際社會在二戰後10多年間逐漸意識到解放殖民地的需要,於是聯合國便在60年代開始通過各項決議(例如1960年的《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 ),並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十一章「非自治領土宣言」、第十二章「國際託管制度」及第十三章「託管理事會」確保非自治領土能夠「發展自治」、確保「人民之政治願望」得以尊重,又或協助託管領土(trusted territories)達致「自治或獨立」[16]。

因此,如若中國1972年沒有將香港從「非自治領土列表」剔除,香港擁有保留決定自己政治前景的權利,亦即可以選擇(1)成為獨立主權國、或(2)與另一獨立國主權自由結盟、或(3)與另一獨立主權國結合統一 [17]。

而即使香港在被列為非自治領土期間仍需接受英國管理,聯合國亦有責任和權利監督英國在香港的作為,確保第十一章列明的原則得到尊重。而如果英國放棄管理香港,香港將根據國際託管制度接受其他國家托管,並在過程中由聯合國託管理事會確保託管能充分保障香港居民的權利並增進香港「政治、經濟、社會及教育之進展」[18]。

當然,聯合國託管制度不是完美,筆者亦無意將其神化。筆者想藉此強調的是,所謂「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只是中共在歷史進程中,透過成功外交而製造的政治宣稱,而過程中的犧牲者就是香港及香港人的權利。

總括而言,香港本來擁有自決政治前程的權利,亦會在過程中受到聯合國的保護,但這所有一切均被中共奪走。因此與其討論奧蘭群島,不如重新教育大眾香港這段歷史,甚或討論如何在國際法框架下重奪香港的政治自決權。

捍衛香港除了需要各同路人挺身而出,更需要各人不平則鳴、堅持以可靠的學理論述策動文宣並支援我方政治主張。謹望沈博士能繼續以其專業,為香港人的共同理想迎難而上。

[1] 1分50秒,【萬國時空.沈旭暉 012】解構一國兩制 #06:中英聯合聲明:為甚麼是「Declaration」,不是「Treaty」?
[2] Ubamaka, Edward Wilson 對 保安局局長及入境事務處處長 (2012) 15 HKCFAR 743
[3]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中譯:《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4] Ibid.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
[6] 英國外交部2019年12月就《中英聯合聲明》公佈35週年之聲明、英國外交部文件、英國國會圖書館
[7] 聯合國「向秘書長提交存放之多邊條約」資料庫
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 - Registration Number: 23391
[8] 無國際法約束力?一文看懂《中英聯合聲明》
[9]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
[11] Global Times. London violates commitment of Sino-British Joint Declaration.
[12] 影片0分50秒
[13] Government of Canada. Glossary of terms – human rights.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Human Rights Treaty Bodies - Glossary of technical terms related to the treaty bodies.
[14] 影片8分05秒
[15] 端傳媒. 黃之鋒、敖卓軒:港澳不算殖民地?1972年聯合國決議的真相.
[16] 聯合國與非殖民化
[17] 【政識法字】「香港人」和「自決」(一)
[18] 《聯合國憲章》第十二章「國際託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