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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聲公案 律政司覆核刑期失敗 區諾軒轟:非要我入獄不可

大聲公案  律政司覆核刑期失敗  區諾軒轟:非要我入獄不可

(獨媒特約報導)時任立法會議員區諾軒去年7月「九龍大遊行」結束後,在旺角手持揚聲器呼籲警方勿過度使用暴力,事後被指以揚聲器推撞警員關志豪,及以揚聲器聲浪使警司高振邦耳朵不適,被裁定兩項襲警罪成,判14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滿刑罰過輕,今(12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申請刑期覆核,但遭裁判官駁回。區諾軒批評律政司懷有惡意,嘗試把其刑期推至最高境地,增加社會仇恨。

控方:案情嚴重 應判即時監禁

區諾軒早前被判14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有根本性錯誤,未能達至阻嚇作用。控方指,根據一般襲警案的判刑案例,除非有例外或特殊情況,否則應判處即時監禁。控方又強調,即使區諾軒個人背景良好,並且初犯,但不屬例外情況,故應判處監禁。

控方又形容本案案情嚴重,兩項襲警罪分別在兩個時段,襲擊兩名警務人員,顯示區連續地襲警,非單一行為。區的行為亦對案中的警司造成實際傷害,包括有即時耳痛及非永久性聽力受損,使案情更加嚴重。

辯方:社會服務令具阻嚇性 令人失去自由

辯方反駁指,控方提出的案例均屬直接襲擊警員身體,如扯頭髮、拳打警員肩膊及叉頸,強調不能一概而論地指襲警便需判處監禁,重申區諾軒在此案從無攻擊警員的身體。

辯方又認為,社會服務令已令區失去自由,而且具有阻嚇性。辯方強調被告在此情況下不會重犯,否則其完成了的服務令會前功盡廢,籲裁判官只需考慮是否存在原則性犯錯, 案例並非必要判刑基礎。

官:被告態度合作 重犯機會低

裁判官梁嘉琪認為,雖然區諾軒曾用粗言穢語侮辱警員,但多次在報道中表示歉意及有反思,而且其原意為充當與警方溝通的橋樑。區在2011至2019年間任區議員服務居民,居民亦有為區撰寫求情信。梁官直指本案與控方所提出的案例性質不同。在控方提出的案例中,被告毫無悔意,與本案性質上不同,故認為本案判刑不宜過高或不相稱。

同時,梁官指感化主任認為區樂軒態度合作,重犯機會低,判處社會服務令已具有阻嚇作用,被告亦不可能重犯,故此不失公允。梁官又看不到區有預謀犯案,認為判處社會服務令是合適的刑罰。

區諾軒成功申請訟費 料律政司再上訴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稱控方提出的案情沒有改變。控方反駁,本案判刑有爭拗點。梁官基於本案的大前提沒有偏離,故批准辯方的訟費申請。

區諾軒在庭外回應傳媒提問時,表示感激曾為其撰寫求情信的街坊,讓裁判官認同其求情理由,即有民生上的改善。區斥是次刑期覆核顯示法治敗壞,稱律政司懷有惡意,非要其入獄不可。區轟律政司把判刑推至最高境界,不但為其刑期上訴,又改控其他被告暴動罪,批評此舉增加仇恨,估計律政司很大機會再就其刑期上訴至更高法院。

區諾軒早前亦就定罪提出上訴,質疑警方出庭作供時與原本供詞有出入。區目前已完成14小時社會服務令,預計將於11月完成所有時數,赴日本讀書的計劃或要延期。

案件編號:KCCC2558/2019

記者:何嘉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