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去年7月28日上環爆發警民衝突,新婚夫婦湯偉雄和杜依蘭、及17歲李姓少女被控暴動罪,今早(9日)於區域法院續審。辯方昨日(8日)提出,將要作供、負責接收及檢驗湯氏夫婦兩部無線電收發機的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職員,因涉無牌管有或使用該兩項證物,作供時或「自證其罪」,要求法官在他們作供前給予警告。控方今提出,將給予3名證人「免予起訴書」,豁免檢控3人亦毋需給予警告,遭代表夫婦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批評,相關做法違反公眾利益及濫用司法程序,不排除會進行司法覆核。辯方重申,法庭仍然應向證人給予可能「自證其罪」的提醒,法官押後至明早(10日)作決定。
控方發「免予起訴書」豁免檢控證人 辯方稱有機會私人檢控
控方資深大律師郭棟明今甫開庭便提出,就裁判法院早前裁定通訊辦職員不享有刑事豁免權,控方尊重裁決但不同意。由於該案的上訴尚待於高等法院處理,為免不必要的延誤或爭辯,控方決定向將要作證的3名通訊辦職員發出免予起訴書,即意味控方可豁免檢控證人。
代表夫婦的資深大律師潘熙首先提出,即使控方發出免予起訴書,證人仍然有機會面臨私人檢控,加上近日也有數宗私人檢控申請獲受理,法官應向證人作出相關提醒。
控方:如私人檢控律政司會介入終止 辯方:無所不用其極想定我哋罪
郭棟明則回應,在發出免予起訴書後,除非證人有嚴重的入罪危險,否則法官不應作出提醒或警告。他續指,若有人向證人作私人提告獲批,律政司最後亦會介入及中止程序,故相關入罪風險並不高,法官也毋需作任何提醒。
潘熙再反駁指,就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控方原有合法的途徑搜證如拿取牌照作檢驗,但本案不選擇採用,乃違反公共政策;控方現時非鼓勵執法人員以合法途徑取證,反縱容通訊辦證人違法搜證,是違反公眾利益;控方更選擇向非法搜證、但所涉罪行並不嚴重的證人「夾硬」發出免予起訴書,更是濫用司法程序,是「無所不用其極想定我哋罪」。潘續指,不排除會就控方向證人發出免予起訴書啟動司法覆核;若之後提私人檢控被律政司介入,亦會作司法覆核。因此,他強調即使有免予起訴書,證人仍面臨入罪風險,需法官提醒。
控方拒答事前是否知悉案例
法官郭啟安一度指,辯方於現時才提出此法律觀點並不理想,會拖延案件進度。潘熙即強調,此應為控方責任,他們實有權保障證人免受入罪的風險,現時卻明知有相關案例都不主動向法庭提出。他又指若就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控罪有爭議,法官可將此罪及暴動罪分案審理。
郭棟明多次拒絕回答,其負責處理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控罪的兩名檢控官事前是否得知相關案例,僅稱他本人事前對此並不知情。他又指,事前是否知情實「無關痛癢」,乃因相關案件的裁決對區域法院無約束力,控方亦不同意相關觀點,故毋需主動向法庭提出。潘熙即回應,無論裁決有否約束力、控辯雙方是否同意相關觀點,法庭均應向證人點出相關風險。
控辯雙方終同意,將免予起訴書交予3名證人,惟法官郭啟安需時考慮是否在免予起訴書之上,再給予證人警告提醒其可能面對的入罪風險。案件押後至明早續審。
案件編號:DCCC872/2019
記者:黃蕊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