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去年7月28日上環爆發警民衝突,新婚夫婦湯偉雄和杜依蘭、及17歲李姓少女被控暴動罪,今早(8日)於區域法院續審。湯偉雄和杜依蘭另各自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控方今傳召負責接收及檢驗證物的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職員作供。惟作供前,辯方資深大律師潘熙突提出,作供職員因同涉管有或使用涉案的兩部無線電收發機,其證供有機會「自證其罪」,故建議法庭提醒證人擁有「免使自己入罪的特權」,包括有權不回答控方就其管有或使用涉案無線電收發機的問題,否則有機會被私人檢控。控方申請押後拿取指示,案件明早(9日)續審。
通訊辦職員不享刑事豁免權 作供時或「自證其罪」
控方開始傳召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職員作供。該職員負責接收及檢驗夫婦的無線電收發機。惟作供前,代表夫婦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提出,證人作供時有機會「自證其罪」(self-incriminating),故邀請法庭警告提醒相關證人,他們擁有「免使自己入罪的特權」(warning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
潘熙解釋,據《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任何人無牌管有或使用涉案的兩部無線電收發機,均有機會干犯罪行。由於在2014年曾健成及另一人案中,控方證人通訊辦職員曾被裁判法院裁定並非政府官方人員,不享有刑事豁免權,故本案控方證人作供時,若提及他們管有或使用該兩部無線電收發機,有機會自證其罪。
建議法庭警告證人有權不回答涉案問題、如回答或遭私人檢控
潘熙遂建議法庭提醒證人擁有「免使自己入罪的特權」,包括有權不回答控方就其管有或使用涉案無線電收發機的問題;若證人選擇回答,則其證供有機會被用作檢控他們,包括私人檢控;又建議相關證人尋求法律意見。
控方回應,今日乃首次得知相關案例,需時拿取指示以審視證人如何能在無後顧之憂下作供;又指辯方如有任何法律爭拗,應早在審前覆核時便提出。潘熙反指,此非法律爭議而是事實,控方實有責任提醒法官相關觀點。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明早續審,以待控方索取指示。散庭後,有旁聽人士興奮鼓掌。
另外,今早控方傳召負責檢取證物的兩名警員作供。其中一名警員表示,於去年11月11日下午從位於灣仔胡忠大廈的通訊事務管理局收回兩部作檢驗的無線電收發機,惟直至11月12日,即近24小時後,才將證物交回警察總部證物室。他一度同意,應該即時將兩部無線電收發機交回證物室,惟其後又澄清,只需「盡快」交回便可,僅因當時自己及證物室警員太忙而沒有即時做到。
除暴動罪外,湯偉雄和杜依蘭各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指他們去年7月28日在西源里,未經通訊事務管理局批出適當的牌照,而持有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X9PLUS)。
案件編號:DCCC872/2019
記者:黃蕊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