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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黃大仙暴動案 押後明日裁決 控方:憑裝束證被告非圍觀者

10.1黃大仙暴動案 押後明日裁決  控方:憑裝束證被告非圍觀者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10月1日多區發生警民衝突,其中在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外,19歲青年被指走出傘陣向警方防線掟磚,其後被警長追截及按地制服。青年否認一項暴動罪,控辯雙方今日(1日)在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法官宣布押後至明日裁決(2日)。

控方:憑被告衣著可見非湊熱鬧的旁觀者

林子浩(19歲)否認於去年10月1日在黃大仙下邨附近的東頭村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邀請法庭裁定當日黃大仙東頭村道有否發生暴動,以及被告有否參與該暴動。控方指,當時大批示威者拒絕聽從警方警告離開,又組成傘陣掩護,其後走近警方防線投擲燃燒彈和磚頭,故可以肯定發生暴動。被告被捕時身穿黑衫褲、戴著粉紅色面罩、護目鏡及防刮手套,裝束與一般示威者無異,因此肯定他不是湊熱鬧的旁觀者或是路過的途人,而是有共同目的地集結,唯一目的是阻礙警方執法。

控方又指,警員楊運球距離示威者40米觀察1至2秒,稱目睹被告是8至10人裡唯一沒有戴頭盔、長頭髮,加上掟磚行為令他印象深刻,顯示證人的記憶可靠可信,而且展開追捕至按下制服被告之間只有10餘秒,能肯定是同一人。控方指,辯方呈上影片稱警員視線曾經被龐大的消防車阻擋,卻未能證實消防車出現在警方視線範圍的時間,故辯方說法未能削弱警員證人的證供。

控方未有申搜令索消防車車cam

辯方則結案指,控方沒有案發經過的影片,僅依賴兩名警方證人在「兵荒馬亂」情況下的觀察。辯方續指,若果警員證人楊運球肯定目睹過被告掟磚,制服他後沒可能不用「暴動」罪名拘捕,但是當時卻聲稱罪名是「非法集結」。在警車上,楊從來沒有問及被告頭部的3至4厘米的傷勢,兩名警方證人均否認曾攻擊被告頭部,控方案情卻未有解釋成因,僅指被告沒有腦震盪和頭骨骨裂。

辯方又指,「被捕人士關注組」的影片拍得消防車的車牌號碼,控方大可以向法庭申請搜查令索取該車的行車記錄儀和附近學校的閉路電視影片,確認該車何時駛進東頭村道,及有否阻擋警方視線,但他們並沒有這樣做,是因為他們推論該些影片會對控方不利。警方供稱消防車從未出現過,與影片證據相違背,故警方證人可靠性存疑。

辯方引述被告中學校長和多名教師的人格證明,指被告文靜、和藹及待人有禮,籲法官考慮被告性格是不可能作出暴力行為。

案件編號:DCCC55/2020

記者:黎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