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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制責任」與「取消任期」

「憲制責任」與「取消任期」

憲法,國之大法。

九七的下半年,HK有基本法,相應於北京只算「小憲法」。

2OO3年七月一日,「主權收回」第六年,HK5O萬人上街,反對「廿三條」立法。保安局長葉太下台,其後,特首董伯以「腳痛」辭職。

據說,為「23條」立法,乃HK「憲制責任」,亦即此「特區責任」於九七後之六年內仍未履行。而且,之後的十多年亦只係久不久提及「憲制責任」,卻始終只聞樓梯響。

不過,2O18年北京人大决議 : 「國家主席」任期只限兩屆的規定取消。據說,中共掌權之初,「國家主席」是終身制,一如前蘇聯的史太林、北韓的金氏、古巴的卡斯特羅。可能是後來的劉少奇貴為「國家主席」死得不明不白,鄧小平才用「憲法」規範為兩任。

這項兩任規定,江澤民、胡錦濤都守住了,只是江在軍委主席延長,以致胡被笑為小媳婦。豈料,習近平由「儲君」到登大位,藉打貪腐而掌握實權,又創出「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的「一帶一路」,總目標「中國夢」,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因此,第二任的「兩會」: 修憲。將只限兩屆的「國家主席」任期取消,當時有部份的人質疑為走回頭路「獨裁」之類,認為破壞了鄧的禁令。似乎很少人問 : 為甚麼囯旗有一顆大星?其餘4個小星必須以尖角對準大星的中心。

去年造成「反送中」的「逃犯條例」修訂,今日「囯安法」「囯歌法」,無一不是「法」,但它們有半點尊嚴嗎?

守法?法律之下,人人平等。中共從1949年十月一日「開囯」,由政協的「共同綱領」,到1954年的「五四憲法」,到「和尚打傘」無法無天,再到所謂「撥亂反正」的「改革開放」,掌權者幾時重視過自己訂定多法律?

文革後,北京巿長彭真名言 : 党大還是法大?今上「媒體姓党」,無非是忠實地描述「五星紅旗」而已。

@2O2OO529 一切以国旗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