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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殘暴政權,符合國際法

制裁殘暴政權,符合國際法

文:腸

鄭若驊識啲唔識啲,自己從來不尊重《中英聯合聲明》,反而惡人先告狀,話美國制裁中國、香港係違反國際法,又話以前係大陸教國際法(定仲裁)嘅?

無錯,一般來說,單方面(即未經聯合國安理會或區域組織授權的)經濟制裁會被視為侵犯別國主權,從而違反《聯合國憲章》第2條。

然而,根據國際法,當制裁的目的是為了回應被制裁國侵犯人權的惡行時,則為例外。

聯合國秘書長於1997年曾特設專家組,研究「在什麼特定情況下實施脅迫性經濟措施不但可能是允許的,而且是恰當的」[1]。根據當年的報告,有關的「合法性指標」包括:

「一個或多個國家針對明顯違反普遍接受的規範、標准或義務的情況而在單方面的基礎上採取的經濟措施,但以實施國不追求本身之利益,而追求國際社會之利益為限」[2]。

但專家組同時指出,「在這類情況下,首先應該是向相關的國際機構(例如安全理事會)申訴,查明不法行為,並且尋求適當授權採取糾正措施」[3]。就此,值得留意英國及美國昨天其實嘗試提出於安全理事會討論港區國安法削弱香港人權自由一事,惟被中國及俄羅斯阻止,最終只能以非正式會議的形式討論[4]。

聯合國秘書長於1999年再次特設的專家組,就此議題提供了更清晰的意見。專家組認為,考慮經濟制裁措施是否符合國際法時,「應以國際承認接受和同意的規範標準和文書為基礎」;換言之,「在政治方面,這些措施可能關係到嚇阻、限制或終止衝突 ... 在經濟社會和有關方面,則可能包括保護基本人權……以及……推動民主和廉政。嚴重違反國際規範標準和義務的情況,在某些情況下,可能使脅迫性措施成為合理」[5]。

#好長的Teresa

[1] 聯合國大會,《秘書長的報告:經濟措施作為向發展中國家進行政治和經濟脅迫的手段》(1997年10月14日)聯合國文件編號A/52/459,第75段。

[2] 同上,第76(f)段。

[3] 同上,註釋32。

[4] 香港電台,安理會非正式討論香港議題 張軍:英美應管好自己的事(2020年5月30日)

[5] 聯合國大會,《秘書長的報告:以單方面經濟措施作為向發展中國家進行政治和經濟脅迫的手段》(1999年10月21日)聯合國文件編號 A/54/486,第44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