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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基本法之名,行摧毀一國兩制之惡】附件三的陰霾

【以基本法之名,行摧毀一國兩制之惡】附件三的陰霾

用《國家安全法》把香港人噤聲,以虛無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為異見聲音亂扣帽子,實為極權之專橫。

以法律為工具打壓異見,在過往反送中及民主運動中,已不是新鮮事。潘朵拉的盒子早已打開,但以《基本法》附件三直接由北京指令,就是為香港運送無窮無盡的盒子,隨時要隨時就揭開。簡單來說,《基本法》第十八條指明「…凡列於本(基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所謂「全國性法律」,是由人大常委決定這些法律適用於整個中國領土,故同時在香港實行。實行的模式可以是在香港以本地立法寫入條例,或者直接頒布。過往,以附件三形式進入香港法律系統的包括在1997年議決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1998年議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等。

何謂自治範圍,從來都沒有明確準則。單就已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在深圳河以北的土地上,維權人士冒着被公安國安拍門拉人被消失的危機,正是因極權往往以「顛覆國家政權」之惡名將正義之士打壓「合理化」及「制度化」。所謂的「違法行為」可能只是為自己的基本權益申訴、或以身擋車攔着地方政府的經濟及武力霸權。北京肆意動用附件三,是將打壓異見的政治任務收歸中央自行落手,並提升為非香港自治範圍的事務。不要忘記,憲制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理應保障了我們的言論自由、公民和政治權利,讓我們免於恐懼和匱乏的自由。以全國性法律凌架基本法,就是挾持高度自治,粉碎一國兩制。

不論惡法如何挾持我們,寒蟬效應就是政權最樂見,而又不費功夫的畫面,香港人定必要拼盡最後一口氣,這就是我們叫自己做「香港人」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