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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人大直接宣布港版《國安法》

有關人大直接宣布港版《國安法》

一)《基本法》第十八條(2)(3):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根據十八條的字面解讀,人大常委會的權力是將一條全國法例列入附件三,香港政府則負責公布或立法實施(見附圖)。1997年至今的相關人大常委會決議,只會決定列入,不會代香港政府決定是公布或立法實施。

不過人大常委已不是第一次超譯《基本法》,想點就點,他們今次隨時會在決議中講埋要香港政府「直接公布生效」或「自行本地立法」,或者在指示香港政府「自行本地立法」時講埋時限。

二)主權移交後14條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法例:

1)《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1997年7月1日直接生效﹞
2)《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
﹝1997年7月1日直接生效﹞
3)《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1997年7月1日直接生效﹞
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1997年7月1日直接生效﹞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1997年7月1日直接生效﹞
6)《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直接生效﹞
7) 1997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香港本地立法﹞
8) 1997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直接生效﹞
9) 1997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香港本地立法﹞
10) 1997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直接生效﹞
11) 1997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直接生效﹞
12) 1998年1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直接生效﹞
13) 2005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香港本地立法﹞
14) 2017年1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香港本地立法﹞

14條全國法例,10條是直接宣布生效,4條是由香港政府提出本地立法。前者跟宣示主權、外交和國防安排有關,不涉及對一般香港居民的執法和懲罰;後4條涉及對香港居民在港行為的規範,定明罰則和執法機構,包括即將在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的《國歌法》。

三)中共首次直接對港人定罪名

如果中共真的打算在兩會期間將港版《國安法》當成全國法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並指令香港政府立即宣布實行,將會是中共23年來第一次直接對香港人定罪名、罰則和執法方式,範圍和所有中國人面對的極權一樣,無邊無際,點搞都得。我們甚至不能排除:
1)港版《國安法》容許中國國安人員在香港公開執法;
2)港版《國安法》授權將疑犯帶回大陸拘留和偵訊;
3)港版《國安法》架空了香港的司法權,疑犯將直接帶到北京審訊,定罪後在大陸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