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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上環衝突 控方為速龍申特別通道 不否認為阻傳媒拍攝

7.28上環衝突  控方為速龍申特別通道  不否認為阻傳媒拍攝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7月28日上環爆發警民衝突,新婚夫婦湯偉雄和杜依蘭、及17歲李姓少女被控暴動罪,今早於區域法院續審。高級督察接受盤問時指,「冇特別預計」施放催淚煙後人群會急步離開、商店因而關門,又否認銷毀傳令員現場記錄是因為它對辯方有利。控方為即將作供的5名速龍小隊成員申請循特別通道出入,稱速龍小隊平時執勤均會遮蓋容貌,擔心遭記者拍照公開「有可能妨礙日後工作和影響執勤」。法庭將於星期五處理相關申請。

控方為速龍小隊申特別通道出入

今日聆訊結束前,控方提出申請,讓將會作供的5名特別戰術小隊(速龍小隊)成員,循特別通道進入及離開法庭。辯方反對,代表少女的大律師曾靄琪指,刑事案件中每人都承受巨大壓力,所有人都應受同等對待,速龍小隊成員也不例外。代表夫婦的資深大律師潘熙亦指,控方並無為速龍申請匿名,故申請特別通道目的與掩蓋身分無關,「唯一目的就係想阻記者影相」。

控方不否認,並稱速龍小隊的工作敏感,平時執勤均會遮蓋面容,擔心若被拍下容貌並公開照片,「有可能妨礙日後工作和影響執勤」。法官下令控方提供相關資料,下次開庭再處理。

控方再反對催淚彈證供 官:just let it go

今日甫開庭,控辯雙方再就有關催淚彈的文件爭辯。控方指,辯方上周六盤問時提到關於催淚彈的文件,屬警方非公開的《武器訓練手冊》戰術文件,乃前警員違反守則向香港眾志透露,並由網媒引述。他認為該文件符合公眾利益豁免原則,即可以公眾利益為由不公開披露,又質疑催淚彈的影響和使用與案件並無關聯性,要求將高級督察相關證供取消。

辯方回應指,催淚煙的影響與案件相關,因為當日身處西源里的湯氏夫婦都受到催淚煙波及,他亦無直接詢問文件內容。控方堅稱辯方盤問是建基該文件,法官郭啟安表示:「佢(辯方)問啲問題都好一般」,「都冇繼續就此議題盤問,just let it go」。

指揮官同意距離遠聽不清警方呼籲

代表湯氏夫婦的資深大律師潘熙繼續盤問當日有份負責德輔道西佈防的小隊指揮、現任高級督察吳智偉。辯方分別播放從示威者位置及從警方防線拍攝的片段,前者中有示威者以大聲公高呼:「我哋真係聽唔到你哋講乜嘢啊!」並隱約聽見一把女聲從警方防線作警告,惟內容並不清楚;後者則清楚聽到女督察的呼籲,並有示威者一度指女督察「BB聲」、「少年警訊啊?」惟若干話語亦不能辨認。

在辯方盤問下,吳智偉同意,若雙方距離較遠、有人敲打物品,或並無專注聆聽,會較難聽清楚警方呼籲。但他主動補充,其時女督察聲量較小,是因為戴上了防毒面具。

指揮官:「冇特別預計」施放催淚煙後人群急步離開、商店關門

辯方其後播放一段位處正街的便利店閉路電視片段,可見當時有人於店外快步走過,有人戴眼罩,亦有店員一度稱:「好臭啊!」並掩面,店舖最終落閘。閉路電視顯示時間為晚上6時57分,辯方指,片段應顯示德輔道西施放催淚彈的情況,吳不置可否,僅稱顯示時間或與實際時間不符。

辯方要求吳標示出西邊街與西源里一帶的橫街小巷,並問他警方施發催淚彈後,是否期望人群會循不同途徑盡快離開現場。吳同意,但當被問到會否預計人群急步離開時,吳則稱「冇特別預計過」,又多次強調即使自己呼籲現場人士離開,也並無留意周圍情況,「只見到有人離開,冇為意係咪急步」,亦沒有預計商店會因催淚煙而關門。

不同意因記錄對辯方有利而銷毀

吳智偉再接受代表17歲少女的大律師曾靄琪盤問。被問及如何分辨在場人士為示威者或市民時,吳供稱,會基於裝備、行為,及「有否共同目的」來判斷,同意不會單憑裝束決定。曾供稱僅看到傘陣頭一兩排示威者的吳也表示,沒有假定傘陣後全部均為激進示威者,亦不排除傘陣後會有一般市民。

吳早前供稱,依賴小隊傳令員的現場記錄撰寫手寫供詞,惟落口供後即將記錄銷毀。辯方即問,其供詞哪部分依賴傳令員記錄。吳獲准重閱供詞,但仍表示「唔係好有印象」、「唔係好記得」,就算辯方問及記錄具體頁數,亦稱「唔清楚,答唔到你」。

辯方遂質疑,傳令員為何不將記錄載入記事冊,吳即回應,傳令員也負責記錄與個人行動無關的資料,更稱如果傳令員要將相關資料記在記事冊,「唔駛搵我上庭,搵傳令員就可以了。」辯方最後問,吳是否因傳令員的記錄除了可協助警方,都有機會協助辯方,故將之銷毀,吳不同意。

督察稱催淚煙「無味」

控方其後傳召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小隊指揮、督察趙善俊作供。趙供稱,當日晚上6時15分到達西區警署外的德輔道西佈防。控方問及趙在晚上7時有否收到指示、防線有否移動時,趙一度呆住逾10秒,在控方追問下才表示不明白問題。他同意收到指示後往東推進,惟眼前500多名示威者並無散去或減少,維持至晚上8時人數才開始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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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小隊指揮、督察趙善俊(最後方、身穿西裝)今經控方傳召出庭作供。

辯方再次播放正街便利店有店員掩面的片段,問趙人們的反應是否吻合催淚煙的效果,趙同意。惟提及催淚煙的味道時,趙不同意辯方指是「臭」,稱催淚煙「無味」。與吳智偉一樣,趙亦稱沒有留意放催淚彈後圍觀人士的反應,但同意他們會沿西邊街的小巷離開現場。

案件將於星期五續審

案件編號:DCCC872/2019

記者:黃蕊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