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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研究生稱6.12受催淚煙襲擊入稟小額申索 官指有得拗准正式訴訟

科大研究生稱6.12受催淚煙襲擊入稟小額申索  官指有得拗准正式訴訟

申索人 吳嘉倫

(獨媒特約報導)一名科大研究生去年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就6.12吸入催淚煙而受到精神困擾,以及警方無理驅散和平集會,而向警方索償。代表警方的律政司以相關申索屬「瑣碎無聊或無理纏擾」為由,要求審裁處駁回申索。審裁官今日宣讀裁決,駁回律政司的申請,意味案件將進入正式訴訟,律政司一方暫未決定是否傳召當日執勤警員作供。案件於8月6日再訊。

申索人吳嘉倫在入稟狀稱,去年6月12日出席民陣發起的和平集會,得悉可能發生衝突情況,為免受到波及而轉往夏愨道,惟在毫無警告下遭警方催淚彈攻擊,事後精神受到困擾,故向警方索償。

代表警方的律政司今年1月聆訊時,要求審裁處駁回吳嘉倫的申索,指相關申索不涉及合約、準合約或侵權行為的訴因,集會自由受侵犯的投訴並不屬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內。律政司又稱,申索人與警方之間不存在謹慎責任;即使有謹慎責任,警方當日正履行職責,亦已舉旗提示在場者離開,故不構成侵權行為。此外申索人聲稱的「精神損傷」只屬個人情緒,未有心理或醫療報告支持,更未能證明到警方的行動與申索人情緒之間的因果關係,因此認為申索是瑣碎無聊或無理纏擾。

署理主任審裁官張志偉今日宣讀裁決,指警方無論是根據《警隊條例》第10條,還是行使《公安條例》去驅散一個集會,毫無疑問地,警方意圖使用催淚彈去達到威嚇,從而達到驅散的目的。雖警方聲稱乃是合理所需的武力,但相關行動是否構成侵害人身,並非毫無合理訴訟因由或明顯地站不住腳。

審裁官又指,由於申索人無醫學上的證據證實傷勢或精神損傷,申索人願意接受審裁處判處象徵性或懲罰性的款額,例如100元,旨在教育侵權者日後不再作出相同行為。審裁官接納申索人陳詞,此申索涉及公職人員驅散和平集會是否屬壓迫性、無理和違憲行為,故懲罰性賠償是適用於本申索。

張審裁官問律政司,正式訴訟時會否傳召當日執勤的警員或指揮官,民事法律專員黃汝凝表示,須等待警方指示。申索人與警方需時準備相關證據,故案件押後至8月6日再提堂。

案件編號:SCTC25263/2019

記者:黎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