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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If 李慧琼被DQ?

What If 李慧琼被DQ?

5月15日,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用公帑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男爵撰寫法律意見,支持他取消郭榮鏗主持內務委員會主席選舉的資格,換上陳健波明早上戰場。一眾花生友擔定櫈睇打交,期望民主派議員這次做番齣好戲(或睇你地點死)。

但在武鬥前夕,我想趁公眾還有記憶,說說彭力克的法律意見對民主派以及香港人可有的啟示:

一)若果梁君彥可以拎住份意見DQ郭榮鏗再擺陳健波上枱,郭榮鏗上星期五早就可以直接DQ李慧琼「主席候選人」的資格;

二)普通法「維持憲政秩序」的目標透過《基本法》與中共獨裁無縫銜接。一眾普通法法律精英正不自覺地協助完善這隻「普通法專制怪獸」。

第一個啟示

彭力克份意見長39頁,不過總括而言就是兩個觀點。一,立法會(及其主席)有責任自行解決問題,恢復立法會按《基本法》73條指定的職能;二,除非有違《基本法》和其他法律,否則法庭不會介入立法會自行決定的事務,就算不跟《議事規則》行事也可以。

按梁君彥的理解,他可以為了立法會「回復正常」另立規矩,飛象過河DQ郭榮鏗的主持資格,亦毋須擔心被法庭推翻。

What if 郭榮鏗上星期五開會前快一步請到彭力克寫法律意見?

我肯定彭一定能寫出更強的理據支持郭榮鏗DQ李慧琼的候選人資格。一來琼子身為候選人卻越權召開內委會會議,與候選人角色嚴重衝突;二來作為主持,候選人資格都要經郭確認,郭榮鏗因此亦有權因琼子新出現的利益衝突情況收回對她的確認;若果嫌(二)的理據太牽強,也不要緊,彭力克說只要為了解開死結恢復立法會的「正常運作」,只要不犯法就點都得,法庭也不干預。

DQ琼子,讓民主派候選人自動當選內委會主席,不正是解開拉布死結最快速和直接的方法嗎?

但前提是有大狀夠膽又及時地為DQ背書。

共產黨深諳先下手為強的道理,經過上星期五一役後,他們絕不再給機會郭主持選舉,民主派遂剩下埋身肉搏一途。每次跟中共鬥智,守規矩的總吃虧。你嚴守《基本法》和《議事規則》以「保衛制度」又有何用?中共為了勝利,轉個頭就在全世界面前僭建《基本法》條文和亂用權力,今次還特意請個英國御用大律師來做劊子手。

我們是否太害怕背上破壞制度的罵名,連僅有的小勝機會都錯過了?

第二個啟發

民主憲政有兩大支柱,一是主權在民的原則及具體的民主選舉制度,二是以憲法約束被授權的政府和議會,保障個人權利。

根據兩大支柱建立的代議制度,政府和議會多數派就是人民集體意志(最大程度的)體現,因此憲法和議事規則皆有例外條款防止少數人癱瘓或破壞制度,要改變社會就需爭取足夠的公意授權。

香港雖然行普通法制度,表面上接通英美澳紐加等最先進的法治地區,但香港在中共治下行的是「獨裁憲政」:民主就一定冇,憲法的生殺大權也在中共一念之間,名存實亡。

香港人在「獨裁憲政」下,沒有自決權、沒有修憲權、沒有推翻暴政權。但一班普通法精英面對香港這副獸頭人身的怪胎,還要拿英澳加紐的政治制度來跟香港比附,並得出拉布阻撓議會無理、反抗暴政要重罰的結論。

像彭力克這篇法律意見,不斷強調《基本法》沒有給予議員拉布權,立法會主席卻有一切法內權力恢復議會「正常運作」。他說,英國議會若因遇議員阻撓選不到委員會主席,都係由議長決定,香港既是行西敏寺制,可以仿效云云。他刻意不處理的是,英國所以議員都是直選產生,包括議長,香港那個梁姓物體是零票功能組別;他刻意不處理的是,支持拉布的香港選民超過一半,在英國早已執政,但香港人選出議會的權力被中共奪去了;他刻意不處理的是,香港人寧願議會癱瘓去阻止惡法,英國人則無論政見如何,也不致於要擔心國會正常運作時會通過以言入罪的《國家安全法》吧。

所有英澳加紐阻止議員拉布的政治前提,香港都缺乏,因此彭力克為香港議會運作所作的結論,貌似符合邏輯和《基本法》條文,實際效果就是協助中共完善香港這隻「普通法專制怪獸」,將香港人推向深淵。這是所有普通法法律精英對着中共專政及其任意解釋的《基本法》的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