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炳強日前披露警方以涉嫌作假口供拘捕並通緝X小姐。對X小姐於警署被強姦的投訴,警方認為投訴與蒐得證據不符,X小姐只是虛報假案。這意味原案不單石沉大海,投訴人更要背上虛報案件與誤導警務人員的罪名。警察一直未有向代表投訴人的律師樓提供證據細節,扼殺X小姐反駁指控或澄清事實的機會,這是有多荒唐啊。墮胎後還有心情誣衊警察?要有多大膽才會扮被警察強姦成孕?抑或故意流出受害人投訴資料比較大膽呢?法律繼續賦予毫無公信力的部門權力查案,法治根基著實搖搖欲墜。
講得法治,當然要講檢控和執法機關。
《基本法》第63條明文指出香港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律政司並非必然會檢控涉嫌干犯刑事罪行的人,當中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至為關鍵。檢控人員應依靠自己的經驗和判斷力,仔細研究證據後考慮是否作出檢控。當然二零二零年的今天,這一切都是紙上空談。獨立行事應重新演繹為獨立地為中央行事,政治檢控工作不受香港內外政客左右。律政司不再是持平的檢察人員(prosecutors),只是中共手下的迫害者(persecutors)。
但是今次X小姐案件處理手法的問題重點不在檢控官身上,而在執法機關。
雖然律政司負責指示警方以涉嫌給予假口供拘捕X小姐,但責任未必全在律政司身上,他們本來就只能依靠警察提供的證據行事和作出判斷。根據《檢控守則》第4.1段,調查人員搜集證據及其他材料,檢控人員則以此為依據。另外《檢控守則》第5.5段中提及檢控人員會驗證獲得的證據(5.5(a))和對這些證據是否可接納(Admissibility)及/或是否可靠的任何可能質疑(5.5(b))等是否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換言之,律政司的檢控人員完全依賴執法機關作出的調查及其提供的相關證據決定起訴與否。檢控人員相信執法人員評估證據的能力,完全相信執法人員是誠實可靠,不會干涉調查人員的調查範圍和手法。執法人員認為證據不足就是證據不足,律政司不會作出質疑。呢度警察話事。
律政司選擇性檢控和警察選擇性執法一直為人所詬病,司法與執法機關彌漫著一片favouritism。現在警察不單選擇性執法,甚至無恥到選擇性蒐證。市民質疑警察沒有盡職積極調查對同袍不利的案件並非無的放矢。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及成員去年八月在旺角遇襲,事隔五個月警察表示證據不足,就案件終止調查。警察從未主動聯絡遇襲者索取遇襲相片便草草輕率結束調查。旺角閉路電視眾多,無法找出施襲者實在講不過去,明顯是警察消極調查,得過且過,選擇性查案,選舉性蒐證。調查權力只在警察手中,警察不盡忠職守,遇襲者欲哭無淚。執法部門不執法助長市民自行私了,所謂的「暴力行為」全都是執法部門間接鼓勵的。
「犯法就係犯法,除非你係警察。」當然還有警察支持者。警察口口聲聲說會公平公正執法,似乎現在牠們已經兼職司法機關,實行未審先判。黃絲無罪,藍絲有理。自行宣判案件然後闊佬懶理地查案,甚至無視顯而易見的證據,元朗黑暴事件就是個好例子。幫受害者蒐證?對唔住,你的機會是零,連上庭的機會也沒有。
執法部門在健全法律制度下擁有絕對的調查權力本無不妥,但警隊日漸腐敗,法律制度仍舊依賴警隊不偏不倚不經篩選地查案會否太過天真?法律制度內的「既定機制」無法制衡執法機關時,重組警隊是唯一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