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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送中」認暴動首人判囚4年 官指嚴重過梁天琦案 親友庭外激動抽泣

「反送中」認暴動首人判囚4年  官指嚴重過梁天琦案  親友庭外激動抽泣

(獨媒特約報導)「反送中」示威者去年6月12日包圍立法會,其後爆發一連串的警民衝突。21歲青年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成為「反送中」以來首位被定罪「暴動」的人,今日在區域法院被判處4年監禁。法官胡雅文不接納辯方求情指本案的性質較同類案輕微,亦不能單獨、個別地考慮被告的犯案行為,因被告的參與是借助現場人數來達到不法目的。胡官又認為,被告主動身處警方防線前方對抗,與在場者一同拒絕聽從警方警告,行為很可能挑撥在場者情緒,助長暴動升溫,故本案性質明顯地更加嚴重和劇烈,甚至過於梁天琦案中的亞皆老街暴動。

報稱為救生員的冼嘉豪(22歲),承認去年6月12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S 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他今日身穿黑色西裝褸,在犯人欄內聽取判刑。

胡官指,個人的暴力行為有能力影響群眾,再進一步激發更多暴力,因此禁閉式刑罰是無可避免。胡官引用梁天琦案,就暴動罪判刑考慮多項因素,包括是否有預謀犯案、群眾的人數、暴力程度和規模、歷時多久、所帶來的危害例如傷亡、公帑花費、被告的參與角色等。雖辯方指本案沒有涉及武器、歷時較短、被告沒有意圖傷害任何人,但是被告並不是單獨行事,而是依仗人數分享著共同目的,他的在場亦鼓勵了其他人參與,故判刑時不能個別看待,須視乎整體的暴力情況。

胡官續指,當日的暴力規模大,並且不斷升級,群眾不斷向警方投擲硬物和水樽,導致警方須以催淚彈驅散,群眾的行為在文明和多元化的社會裡,是不能被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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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早前求情指被告沒有預謀、犯案是受現場情緒影響。惟胡官不認同,指群眾在闖入立法會示威區期間,被告已身在現場,他的犯案角色是積極,因此刑責是重大的。胡官又指,被告與在場者戴口罩、頭盔等掩飾身份,在場者又堆砌磚塊以隨時準備向警方投擲,故不能說被告無預謀犯案。

胡官指,集會權利與言論自由一樣,均是文明社會不可或缺的,但這些權利不是絕對的,只要暴力情況發生,便有可能超越憲法權利與社會安寧之間的界線。胡官強調,法治是社會的基石,即使考慮到被告後悔、年輕、犯案是不符其個性,但是暴力是不可容忍。她明言,判處一名品格良好的年輕人阻嚇性的刑罰是不容易的決定,但再強調本案性質非常嚴重,因此量刑起點應為6年監禁,認罪獲三分一刑期扣減。除此之外,其他求情理由均不構成減刑基礎,故總刑期為4年。

冼嘉豪聞判後,一直望向旁聽席上的親友。親友在庭外落淚,有女親友激動油泣,旁人紛紛遞上紙巾安慰。逾50名聲援者在法院大樓外守候,等待囚車駕出。他們大喊:「沒有暴徒,只有暴政」、「撐手足,撐到底」等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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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指,去年6月12日早上8時半,警方在添美道與立法會道設起防線,示威者設置路障阻塞交通,但維持和平地包圍立法會。至下午約3時半,部份激動的示威者向警方叫囂,投擲雨傘、水樽等雜物,及後闖入立法會停車場入口,被告被拍得身處人群前方。警方施放催淚彈後,大部份示威者均撤退,但被告仍逗留並兩度向警方投擲雨傘及不知明物體,其後遭按地制服,在警誡下承認曾參與當日的非法集結。

案件編號:DCCC783/2020

記者:黎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