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瘟疫公義之反省反省再反省——從齊澤克新書看權利規範

瘟疫公義之反省反省再反省——從齊澤克新書看權利規範

齊澤克出新書〈Pandemic!〉,講新冠肺炎。火紅哲學家寫火紅題材,當然注目兼大賣。書評大多彈多於讚,說他堅離地或只提問題沒提答案

此書是否沒提出未來思索及發展的路向?他叫眾生趁全球停擺反省,(頁19, 57)因為既然無可能回歸瘟疫之前的「正常」,(頁3, 78, 117)不如儘可能想創新的生存之道離開既有舒適帶think out of the box,令自己生活穩定及有意義。(頁74)他又說明:Work from home只是部份人合適,醫護及清潔工就不可以了;諷刺的是,在歐美,最支持復工的往往就是可以Work from home的特權階級。(頁26, 101, 122)還有,當齊澤克詰問:其實科學家早提醒我們瘟疫會來臨,為何瘟疫還會發生的同時,(頁58, 59)他亦提出了唯有國際(政府之間、組織之間、人民之間)的合作才是解決辦法。(頁14. 34. 35. 67, 89, 104)加上所預示的事情(如美國四月底出現大規模反對隔離政策——此書四月初出版)又發生了,我一點都不覺此書不貼地或只談風涼。

此書令人不舒服的其中一個原因該是寫法態度:當多人質疑內地隱瞞疫情時,齊澤克質問歐美稱瘟疫警號如假新聞又是否隱瞞?最近美國白宮不容疾控中心領導福奇到國會作証,是否隱瞞? (頁11, 39)當多人估計中國會步蘇聯後塵,因天災(新冠肺炎、切爾諾貝爾核事故)崩塌時;齊澤克說:崩潰的是野蠻人式資本主義才對。(頁39, 40)他甚至指摘反對中國控制瘟疫方法模式的人士,根本不能提出另一有效對應策略。(頁126, 127)這種左膠語氣自然討人厭。

齊澤克最最最最令人生厭的地方是:摎破民主的死穴——也就是企圖顛覆「民主必好」或「民主即使不是完美的制度,也是差中最好政制」的面具神話。早在評論法國黃背心運動時,他已表明:非代議的直接民主(Non-representative direct democracy)並非必然理想;反而,官僚社會主義(Bureaucratic Socialism)(可能) ——一種讓國家官僚安排日常生活(水電供應及醫療制度)的機器——才是未來。齊澤克在新書中,說明這種官僚社會主義若要運作良好,政權需要容許眾聲喧嘩,並有效快速回應社會訴求。(頁10, 113)

齊澤克這種貌似尼采不信任俗眾(Herd)的態度,當然被視狐狸露出尾巴,受人唾罵。(必須說明:尼采眼中的俗眾都是以平等掩蓋自己愚蠢固執的人,具反省自摑的大眾當然不是。)

齊澤克的新書所倡議的即便天馬行空,所主張的即使難以接受;然而他並沒排除其他主張。齊澤克固然相信自己宅生活舒適;可是,他亦明白健康飽食居所是每天即時所需,不可等一日不可待無限長。在瘟疫蔓延時,資源缺乏,醫生充當創世者,決定誰可優先獲救誰遭放棄,我們才感悲哀;(頁70, 86, 99)原因簡單,私人生存權遭公權剝奪了。畢竟,在每一大時代中,受壓迫的邊緣無權力一群(如病重老人)最應有權利發聲,這才是「雞蛋高牆」的意義道理。

正正就是為了防止多數人有權者的暴力,為了保障弱勢,文明社會才發展人權理念和反歧視法。說到底,就是傳統自由主義「傷害原則」的理想狀態——私人和公眾領域的相互尊重及平等。不是因為我們各人有私下選擇慾望對象的自由,性傾向選擇的權力才不(應)須公眾投票賦予嗎?不是由於人人各自有生存權,所以即使社會各人都一致痛恨我,也不可傷害謀殺我嗎?隨意說自己重視的脈絡(如假設某年齡層必然保守貢獻有限)是唯一至高無上,之後貶低其他處境(眾生平等)為不切實際的浪漫;還要強迫生活苦難者為自己所謂高尚情操犧牲,敢問這是否暴力?

資源分配不勻,迫令醫護可能要擇人而救,原因很多:科技發展未完善,政府反應不夠快速,都是因由之一。當然,眾生更齊心氣憤的是:為何總有為數不少人士私自置大眾衛生公眾健康不顧,刻意隱瞞旅遊史病歷,特意違反隔離令呢?這些行為導致群組爆發,受感染人數急升突升,大大增加醫療系統壓力,令已緊絀的資源更攤薄。這種人背後的心理動機是甚麼?作為當下拉康心理分析學派的佼佼者,齊澤克在新書中,也有解釋此現象。簡言之,就是弗洛依德死亡驅力(Death Drive) ——「即使如何做足預防,要中始終要中的,那不如不預防」。頁128)這類違反法律命令的人應負上更沉重法律責任。

跟據現時《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香港法例第599C章)及《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香港法例第599G章),任何違反檢疫令(即提供虛假/誤導資料或擅自離開其檢疫地點)或群眾聚集規定(即在公眾地方多於四人集會),會負上刑事責任,可罰款港幣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我建議應在《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香港法例第599G章)列明會對違令者加重刑罰,效法台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將「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約港幣五萬元)以上二百萬元(約港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即:明知自己有新冠肺炎病徵(如咳嗽肚瀉)而又違反命令人士,一律視為企圖感染他人,予以重罰。我們亦可按內地《艾滋病防治條例》第62條的精神,在《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中列明:明知自己有傳染病症且故意或魯莽傳播傳染病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此條文乃提示作用,提醒因個人行為(如無合理辯解)導致須停業的店鋪除向政府申請資助外,亦可向危害公眾健康者民事索償。(齊澤克的新書也稍稍比較HIV與當今疫情的影響。(頁132)必須在此鄭重表明立場:在今天醫學科技已將愛/艾滋病由大流行絕症變成慢性病,世衛亦在2009年宣佈愛/艾滋病已漸不是瘟疫時,內地《艾滋病防治條例》及台灣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是否應繼續存在,值得商榷。但當中對付傳染病的嚴厲手段,在今天香港脈絡,可以借鏡。參見 ‘Aids: the pandemic is officially in decline‘ The Independent 25 Nov 2009 及Huang, Hans Tao-ming (2017) ‘HIV Care as Social Rehabilitation: Medical Government, the AIDS Surveillance Industry, and Therapeutic Citizenship in Neoliberal Taiwan’. In Halperin, David & Hoppe, Tervor (eds) War on Sex USA: Duke University Press. pp 378-408)

以上修法建議,進一步限制個人私隱權行動權,似乎有違私人公眾世界的平等。注意:以上建議並不是無限期縮小個人人權:《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及《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是設有日落條款的,不是永久。可是,正如:火警現場,由於性命悠關時間緊急,自由民主權利暫時受限,眾生都聽命於消防員,直至火頭熄滅。這合理嗎?過份嗎?至於涉及《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則是保障受個人行為影響的店鋪。換言之,是平衡雙方權利的方法。

有人問:加強行政機關權力並加強法管會否影響法治?由立法修法執法司法到法治文化的建立,目的應只有一個:建構公義。麻煩處是:公義的定義不停改變:由平等,到平等機會,到尊重差異,到保障弱勢,到力量流動,再到政治化永恆不變主體。齊澤克提倡的「行動」(Act)就是質疑石化理念的視點策略。「行動」(即由暗爽發動向主宰能指的挑戰)其實就是提醒自身要不斷懷疑自己,提醒要達致自己初心目標的戰術戰略有多項選擇,一時達到目標不代表永遠勝利。唯有耳聽八方不斷反省才是正道。這也是齊澤克新書最可貴的一點。在不希望他願望達成染新冠肺炎的同時,祝願他早日到武漢。(頁5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