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16歲少年不服定罪提上訴 難接納鐳射筆唯一用途為傷人推論

16歲少年不服定罪提上訴  難接納鐳射筆唯一用途為傷人推論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9月21日「屯門公園再光復」前,15歲少年在屯門公共交通交匯處,被搜出疑改裝長傘、行山杖及鐳射筆,被裁定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入更生中心。少年不服裁決,就定罪上訴至高等法院。其代表律師質疑原審裁判官臨裁決前修改控罪做法,又指控方無法證明少年有意圖使用上述物品攻擊警員。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宣布押後裁決。

上訴方:不足16歲少年未有成人陪同被問話 欠公允

案發時15歲、現時16歲的少年,由彭耀鴻資深大律師代表。彭透露,少年最快可於下月獲釋。他指,少年案發時未滿16歲,在沒有家長陪同及警員警誡下,便被問話及作出招認,做法有欠公允,惟負責審理的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卻接納相關證供。

蘇官在宣布裁決前,行使《裁判官條例》第27條,將「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修改為「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彭耀鴻認為,該條例並非賦予權力的條例,不能夠因呈堂證據相對上能夠支持其他控罪,便由裁判官更改控罪。此外,辯方亦未能因應控罪修改而提出任何要求,或傳召其他證人作供。彭又質疑為何是修改而不是撤銷控罪。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隨即查問,辯方為何不即時提出申請重新審理案件(trial de novo),修訂控罪後又向原審裁判官表示已預備好重新答辯。彭承認當時未有提出相關申請。

上訴方:持鐳射筆僅用作傷人為不合理推斷

原審裁定少年持鐳射筆,是具有傷害警員眼部的意圖。彭反駁,少年當日僅徘徊警方防線外,被捕後未曾嘗試逃跑,控方無法證明少年有意圖使用鐳射筆傷人。彭指,若果指鐳射筆顯然地不是用作照明,反而「一定是用不和平方式使用它」,是「不能接納的推論」。他又指,去年8月大批市民在尖沙咀使用鐳射筆照向太空館,指鐳射筆可用於表達訴求,不一定是用於「非和平的遊行」中。

彭另指,原審裁判官忽略了鐳射筆本來並不適宜用作攻擊性武器,無論在36米範圍內外均難以傷害他人。基於上述種種,彭認為無證據顯示少年有意圖傷害警員;又表示他身上的其他物品均可對人造成傷害, 「水樽都可以扑人、身上所有物品都可以攻擊人」,「咁告哂佢身上所有嘢啦!」,直指原審裁判官邏輯推論錯誤。

上訴方:斷定破爛雨傘行山杖為蓄意改裝說法離譜

原審裁判官指,少年無法解釋雨傘破爛原因,故認為他蓄意改裝雨傘,令其手柄伸長以攻擊警員;行山杖亦是蓄意改裝。彭批評此說法「更離譜」,因原審裁判官未有考慮雨傘為自然損壞,或用作防止被警員攝錄「大頭」等其他原因,便斷定少年蓄意改裝意圖傷人。

另外,彭指行山杖缺乏手柄,少年可基於環保而不丟棄,或在遊行中保留物資,質疑蓄意改裝意圖傷害他人怎會是「唯一合理推斷」,指原審判決「由終點諗返轉頭」,是「本末倒置」。少年又因為被搜出保護裝備而被斷定是參與不和平的示威,彭則指裝備可用於保護自己。

律政司:少年配有全套裝備參與和平集會「自相矛盾」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卓勤指,一個聲稱參與和平集會的人卻配有全套裝備和蒙面,是「自相矛盾」,認為少年必定預期有暴力事件發生。他承認上訴人可能沒有意圖傷人,但該些裝備是經常在遊行示威中出現的物品;也沒有證據顯示他當時以鐳射筆表達訴求。張續指,少年將行山杖收藏在雨傘內是不爭事實,如少年不知道雨傘損壞,「簡直是匪夷所思」。

彭隨即以「721事件」為例,反駁指攻擊可來自其他地方,故上訴人攜帶全套裝備可用於保護自己,稱「除非控方話個啲 (7.21事件施襲者) 都係警察嚟」。

上訴人在去年9月21日「屯門公園再光復」前,被搜出疑經改裝的長傘、行山杖及鐳射筆,被控《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公安條例》下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負責審理案件的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在臨裁決前,行使《裁判官條例》第27條,將針對鐳射筆的首項控罪修訂為「有意圖地管有攻擊性武器」。辯方即時就更改控罪提出反對,惟遭蘇官駁回。蘇官基於上訴人藏有鐳射筆,唯一不可抗拒推論是有意圖作為攻擊性武器,故裁定兩項控罪成立及判入更生中心。

案件編號:HCMA13/2020

記者﹕邱愛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