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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案提堂 遭控方突加保釋條件 李卓人轟「政治決定」

8.31案提堂  遭控方突加保釋條件 李卓人轟「政治決定」

(獨媒特約報導)警方今年2月28日高調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元老楊森及職工盟秘書長李卓人,指他們涉嫌去年8.31參與未經批准的遊行,另指黎2017年六四維園涉嫌刑恐,兩宗案件今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3人的案件押後至本月18日與「4.18大抓捕」的民主派案件一同處理;此外黎否認刑恐罪,排期於8月審訊。李卓人指控方早前曾表示維持原有現金保釋,直至開庭前5分鐘卻「反口」要求增加多項條件,轟此舉屬「政治決定」,打壓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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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起: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元老楊森、職工盟秘書長李卓人

李卓人轟律政司「政治決定」 「反口」加保釋條件

散庭後,黎智英、楊森及李卓人隨即步出大樓會見傳媒。李卓人向記者透露,控方開庭前告訴3人只需以原有條件,即1,000元保釋。可是在開庭前5分鐘突然「反口」改變主意,要求附加不准離港等條件。他指自己時常需要到外國演講,所以認為這些保釋條件是「政治決定」,欲借保釋條件「禁聲」,限制行動自由,「唔想我哋向外界講一國兩制被破壞」。最後裁判官未有應控方要求附加李、楊二人保釋條件,但黎則遭附加不准離港等條件。他重申,對律政司此舉感到憤怒和遺憾。

8.31案押後 擬與「4.18大抓捕」一併處理

被告依次為: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72歲)、港大社會行政學系助理教授楊森(72歲)及職工盟秘書長李卓人(63歲)。3人同被控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指他們在去年8月31日在香港明知而參與一個在違反《公安條例》第13條的規定下而進行、據第17條屬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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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5月18日再訊。「4.18大抓捕」中14名民主派被捕者,包括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大律師吳靄儀、社民連成員梁國雄與黃浩銘等的案件,同於當日提堂,牽涉去年8.18、10.1及10.20的遊行。控方表示,本案的3名被告同涉及該案,罪名亦與「未經批准集結」有關,若果一併處理,對案件管理較好。

控方不反對3名被告候訊期間保釋,但要求施加不准離港和每周一次報到等條件。代表黎和楊的大律師,與沒有律師代表的李卓人均提出反對。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最終將案件押後至5月18日,期間准3名被告以1,000元保釋,未有應控方要求施加其他條件。

黎智英否認刑恐 8月受審

黎智英另被控刑事恐嚇罪,今不認罪。羅官應控方申請,批出事主和控方第二證人的匿名令,分別為X和Y,將傳召兩人出庭作供。控方另會播放3段約15至20分鐘的影片。辯方亦考慮傳召一名證人。

案件排期於8月19日開審,需時3天,以英語進行。黎獲准以4,000元保釋候審,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應控方的要求,向黎施加不准離港、每周一次報到、居於報稱住址、不得騷擾控方證人的條件。及後辯方一度提出調高保釋金至10萬元,申請撤銷不准離港限制,但遭羅官拒絕。

控罪指黎於2017年6月4日,在維園內近音樂亭,威脅X會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他受驚。

案件編號:WKCC956, 957/2020

記者:黎彩燕、陳世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