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10月30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區內居民到警方大興行動基地抗議,遭警方驅散,防暴警更一度進入基地對面的兆軒苑逸生閣,命居民跪地抱頭接受搜查。警方當晚拘捕52人,事隔半年再起訴其中8人,控以「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未能出示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等罪,今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分兩案提堂。
首宗案件中,7名被告依次為:鄧皓仁(23歲兼職售貨員)、何明軒(27歲導師)、彭國豪(22歲客戶服務員)、吳顥筠(20歲無業)、張家俊(20歲無業)、李志斗(24歲學生)、周沛樺(21歲學生)。
鄧皓仁和周沛樺各被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控罪指他們於去年10月30日,在屯門大興警察行動基地的公眾地方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分別為一包膠索帶及兩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彭國豪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控罪指他同日同地管有一個鎚子,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何明軒、吳顥筠、張家俊分別被控一項「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控罪指他們於同日同地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物品,造成刑事毀壞。何被控管有五支噴漆;吳被控管有一支噴漆、一把十二厘米長的?刀、一塊萬用鐵片;張則被控管有一支噴漆。
李志斗被控一項「未能出示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罪,控罪指他同日於屯門良運街輕鐵建生站近燈柱FA2595,未能向警員15241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案件押後至6月29日提堂,以待控方索取法律意見及考慮控罪的適切性,期間所有被告准以1000元保釋。
另一宗案件在少年庭提堂,15歲學生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同日在大興警察行動基地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其父親及學校社工均有到場旁聽。
案件同押後至6月29日提堂,期間被告准以1,000元保釋。
據了解,當晚8時20分大興警察行動基地外有示威者聚集、叫囂及以電筒和鐳射筆照向警方,警方警告人群散去不果,晚上9時40分左右開始從不同方向向示威者推進,並以包括非法集結等罪名拘捕52人。
案件編號:FLCC777/2020、FLCC700018/2020
記者:黃蕊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