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8月11日的尖沙咀警民衝突中,原有16人被控非法集結,1人被控暴動罪。案件去年12月提堂時,控方申請改為控以17人一項暴動罪,其中11人提出反對。案件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處理相關爭議。裁判官最終批准控方修改控罪,認為未有對被告造成不公平,並押後案件至5月28日轉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以待控方準備轉介至區域法院的文件。
辯方:指控「迷離」 無案情基礎
多名辯方律師質疑控罪由「非法集結」修訂為「暴動」的基礎,案情僅稱被告身處現場人群中,未有提及各人的實質行為如何構成破壞社會安寧,以及牽涉暴力行為的主觀和客觀意願。「是否我存在,我就暴動呢?」辯方又批評控方未有具體說明各人的犯案角色,例如「主犯」、「從犯」還是「共犯」等,以致被告無法公平地抗辯,因「太過迷離」。「若果審訊註定不公平,便不應該讓它開始,而不是留待審訊時才處理。」另有律師質疑首次提堂後4個月才提出修訂,控方卻未有交代原因。
大律師郭憬憲指,是次修訂違反公平審訊原則,「就係要被告擔驚受怕,承受呢啲咁嘅污名而無實質證據。」若果以「共同犯案」原則指控被告,控方必須在公開審訊中交代相關基礎。
控方回應指,有影片拍得第七、十四和十五被告身處人群中的實質行為,第九被告被拍得指揮示威者離開現場,非如辯方所指含糊。加上相同事件有另一宗涉12名被告的案件,控方亦需時研究法律意見,並不會造成不公。
官:控方需時調查 事隔4個月改控合理
經休庭半小時考慮,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認為,被告當日知悉案發一帶發生社會安寧受破壞的情況,仍繼續留在現場參與及與不知名人士共同行事,這方面控方已清楚地展示出來,不認為修訂控罪有違憲和不公平的地方。
嚴官亦認為,首次提堂時控告的「非法集結」僅為暫定控罪(holding charge),控方需時調查和索取法律意見,事隔4個月才提出修訂是合理所需的時間。若果辯方認為控方案情未有提及各被告的實質行為,或有任何法律爭議,應由最終負責審理的法庭處理。
17名被告:社工馬孝文(24歲)、鄭智健(21歲)、學生劉維穎(18歲)、工程助理郭嘉輝(21歲)、李穎淇(27歲)、吳柏熹(21歲)、14歲男生、譚煒誠(22歲)、廖偉明(25歲)、17歲張姓男子、梁卓華(19歲)、莊嘉灝(24歲)、羅樂文(21歲)、聶家寶(24歲)、黃千溥(21歲)、楊梓信(21歲)、黃奕瑋(19歲),同被改控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8月11日在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與另一案的12人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
控罪另指首被告馬孝文和次被告鄭智健,分別於彌敦道613號和149號,各自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多名被告今申請撤銷宵禁令,惟嚴官聽畢陳詞後,認為保釋條件須整理看待,若果撤銷宵禁令,便需要每日到警署報到。最終被告撤回申請。
案件編號:KCCC2120/2019
記者:黎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