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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浩銘提「禁選條例」司法覆核 律政司:涉政治 法庭無權介入

黃浩銘提「禁選條例」司法覆核 律政司:涉政治  法庭無權介入

(獨媒特約報導)因「佔中九子案」而被判監8個月的社民連主席黃浩銘,於去年入稟司法覆核,挑戰《選舉條例》中被判囚超過3個月者未來5年內不得參選的規定。高等法院今早以視像會議形式進行聆訊,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聽取雙方陳詞後,宣布押後裁決。律政司一方指出,因相關條例涉及政治考量,法庭因此毋須介入。

黃浩銘:《基本法》予港人參選及投票權 不應被任意剝奪

黃浩銘分別於2017年及2019年,先後因反新界東北規劃示威案 、佔旺刑事藐視法庭案和佔中九子案被判入獄,刑期均超過3個月。根據現行《立法會條例》、《區議會條例》及《鄉郊代表選舉條例》,任何人凡被判囚超過3個月,不論是否得到緩刑,由判刑當日起5年內,一律喪失參選立法會、區議會與鄉郊代表選舉的資格。

就有關「禁選條例」是否不合理,法庭一般會以「均衡測試」(proportionality test)評估市民在行使有關權利的時候,有否受到不合理的限制,透過衡量條例的目的及實際上所施加的手段,以決定限制的合理性及會否出現抵觸《基本法》的情況。

司法覆核的申請人為黃浩銘,答辯人為律政司。代表黃浩銘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指出,有關條例不但沒有考慮個別案件的情況,包括當事人曾干犯的罪行的嚴重性等,再加上條例能夠「自動執行」,亦即無需透過法庭審議便能行使有關權力限制,故很容易淪為政黨或政權的政治打壓工具。潘續指,一名參選人是否適合參選理應由公眾的選票去體現,而非以法律條文代替選民去衡量對該名參選人的信心,有關做法故此並不合理。

潘又引述《基本法》第26條指,行使公民及政治權利乃香港人最基本享有的權利,以保障選民能夠透過選舉,充分及自由地表達自己意見。有關「禁選條例」不但剝奪上述權利,5年的「禁選期」更是過長及不合理,因此並不符合「均衡測試」的標準。

潘續指出,黃浩銘以往所干犯的罪行全部皆與選舉無關,有關限制亦與黃以往的行為缺乏足夠聯繫,因此黃不應被剝奪參選的權利,選民亦有權根據《基本法》選出自己的代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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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禁選條例」含政治決定 質疑法庭無權審議

代表律政司一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反駁指,基於「禁選條例」包含政治決定,理應由立法機關決定是否合理並選擇合適的人選參與選舉,法庭因此無權干預有關決定背後的政治考量。他亦引用《禁蒙面法》司法覆核案作例,指法庭行使司法覆核的權力範圍,僅限於與「法律及秩序」(Law and Order)有關的議題,因此並不包含本案的政治決定。

余續指,「禁選條例」的成立目的在於保留整個制度的完整性,若選出5年內曾入獄超過3個月的議員,將有違該條例的本意。他又反駁黃浩銘一方論點指,假若選民能夠任意選出自己的代議士,導致曾經干犯與個人誠信有關例如貪污罪行的人被選出,該名議員的代表性及合法性將會被質疑,諷指「咁就比公眾決定啦!」(So let the public decide!)

黃浩銘於開庭前連同社民連副主席梁國雄及秘書長吳文遠等人到場聲援,批評有關條例淪為政治打壓的工具,今次申請司法覆核的目的是「去推翻唔公義既惡法」,而訴諸法庭亦是現行手段中的最後濟助。黃續指,對自己最後能否參選「唔係最關心」,重點應放於逾40名正面臨不同控罪的民主派議員,批評政治打壓手段不合理,促「還返投票權同參選權比香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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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鐙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