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控方拒准女生簽守行為 異於同類案 官籲再考慮:看不到為何有分別

控方拒准女生簽守行為  異於同類案  官籲再考慮:看不到為何有分別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11月網民號召全港「三罷」,多區出現堵路及警民衝突,3人今於觀塘裁判法院提堂,其中一名被控以單車阻礙公眾地方的21歲學生,獲准簽保守行為並撤銷控罪。至於分別被控襲警和阻礙公眾地方的兩人,控方表示會繼續檢控。裁判官指此前有兩名相同罪名的人已自簽守行為,籲控方考慮其中一名19歲學生的年紀,與辯方商討以同樣方式處理,明言看不到為何處理方式會不一致。兩人獲准保釋候訊。

18歲學生反對警匿名 押後6月處理

18歲龔逸勤被控一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他去年11月11日在將軍澳唐德街近唐俊街,襲擊警長「X」。辯方曾與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控罪,惟控方今表示,會繼續檢控程序。由於龔為應屆DSE考生,將於5月下旬才完成最後一科的考試,故辯方申請押後至5月29日答辯。

原有控罪顯示報稱受襲警員的編號,控方申請隱去該編號,只顯示「X」。辯方反對。署理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查問,案情指稱被告用腳踢了對方一下,相對上簡單,何以會申請隱去警員身份;又指過往發生的社運裡,控方未有隱去警員身份,但較後期的社運,就有趨向隱去,問控方是否所有社運衍生的襲警案,都有匿名令的申請。控方回答:「相信係」,並多次僅稱這是「律政司的指示」。

徐官最終給予控辯雙方6周時間撰寫陳詞,故押後案件至6月9日再訊,屆時會處理匿名令申請,並聽取被告答辯。

同控罪兩人已簽守行為 官籲控方再考慮

19歲學生鍾佩儀同樣遭拒絕以其他方式處理控罪。她被控於去年11月11日,在將軍澳寶順路與翠嶺路交界留下交通錐(雪糕筒)及欄杆,因而面對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

徐官指,最近已有兩名面對相同罪名的被告獲准以守行為方式處理,而本案案情亦大致上相同,以鍾的年紀和學生身份,「看不到點解個處理會有分別」,遂建議控方再作考慮。案件押後至5月26日再訊,讓控辯雙方商討。

單車阻路 21歲學生守行為一年

21歲學生張君龍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控辯雙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處理。徐官遂下令被告以2000元簽守行為12個月,期間不得作出任何對車輛造成阻礙和不便的行為,或參與非法集結和暴動。控罪獲撤銷。

案情指,去年11月13日早上約7時半,警方乘警車巡邏至將軍澳警署時,目睹被告獨自一人將一架單車移到馬路上,欲設置路障,導致將軍澳隧道公路出現50米車龍。警方下車追捕,最後制服被告。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辯方曾在上次提堂投訴,張君龍當日在被捕及完全制服後,趴在地上時,遭警員用硬物擊打其腿及下半身,造成腿部骨折。有警員乘張趴在地上時,強行將其雙腿分開,並從後踢其下體。

控罪指,張於去年11月13日在將軍澳隧道公路往九龍方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將一部單車留下,該單車造成車龍,對在該處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案件編號:KTCC1981、1984、1994/2019

記者:黎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