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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覆核刑期得直 21歲冷氣工侮辱國旗社服令改判囚20日

律政司覆核刑期得直  21歲冷氣工侮辱國旗社服令改判囚20日

(獨媒特約報導)21歲冷氣學徒羅敏聰於去年9月「沙田和你shop」中,踐踏國旗並將之棄於噴水池,早前於沙田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侮辱國旗」罪,獲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滿判刑過輕,向高等法院上訴庭提出覆核判刑。高等法院今批准律政司申請,撤銷原審裁判官判處的社會服務令,並指羅敏聰當日以不同手法在不同地點,夥同他人持續犯罪,「辱旗行徑惡劣,嚴重貶損國旗所代表的國家尊嚴」,應判處即時監禁的阻嚇性刑罰。量刑起點為4個月,扣減刑期後,羅敏聰須即時入獄20天。

侮辱國旗罪:全面保護國旗免遭侮辱、維護國家尊嚴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朱芬齡及上訴庭法官彭偉昌今日頒下判決書,並由潘官於庭上讀出。潘官首先指出,據1999年終審法院的吳恭劭案,《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的立法目的和控訴要旨,旨在全面保護國旗免遭侮辱,以維護象徵國家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之國旗的合法利益。法庭量刑時,必須確保判刑充分反映法律維護此重大合法利益的用意,並審視被告的行為對國旗造成、帶來或引致的侮辱程度。被告對國旗的侮辱愈惡劣,對第7條所保護的合法利益貶損就愈大,面對的判刑則愈嚴厲。

潘官續指,侮辱國罪的量刑因素包括被告的實質作為,即對國旗造成、帶來或引致的侮辱,如污蔑、輕藐、鄙視和惡意;辱旗行為的時間、地點、場景,及在案發現場可能引起的反應或後果;被告是否有預謀下及夥同其他人犯案,以及是否持續地以相同或不同方式侮辱國旗。

官批持續以不同手法侮辱國旗 儼如表演、嬉戲

潘官表示,本案的犯罪情節十分嚴重。案發時,沙田新城市廣場中庭聚集人數眾多,羅敏聰和其他示威者邊叫口號,邊把國旗拋高,並在國旗落地時雙臂向兩旁展開,「儼如在表演」;羅和其他人輪流踐踏國旗時,有人拱手搭橋讓人龍邊穿越邊踐踏國旗,「儼如在嬉戲」,且情緒明顯高漲。國旗被噴上黑漆及不明液體後,羅夥同其他人邊走邊示眾地拿著國旗遊走至東鐵沙田站。示威者把國旗帶往新城市廣場和大會堂之間空地,並丢在地上後,羅把國旗拾起丢進垃圾車及大力蓋上車蓋,再舉足將垃圾車踢進水池。

潘官批評,羅敏聰的「辱旗行徑惡劣,嚴重貶損國旗所代表的國家尊嚴」。案發於星期日下午3時的新城市廣場,圍觀聚集人群眾多,羅是連同其他示威者在大眾面前公然多番侮辱國旗。同時,羅夥同多人,並以一連串不同手法,在不只一個地方侮辱國旗,明顯表達對國旗輕藐、污蔑、嘲弄、鄙視和棄絕,亦有鼓動在場其他人的效果。羅最後把國旗「猶如垃圾般」放入垃圾車,又把裝著國旗的垃圾車踢進水池,「有棄絕國旗的意味」,更是對國旗所象徵的國家尊嚴極大的侮辱。

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 量刑起點4個月、扣減刑期至20日

潘官強調,雖然羅敏聰背景良好、沒有前科、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但由於羅在大量人群聚集下犯案,亦產生鼓動其他人的效果,必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即時監禁是唯一的判刑選擇」。

潘官並指,原審判裁官在處理案情上犯了原則錯誤。原審裁判官沒有觀看相關的錄影片段,未能充分及全面掌握和理解實際的案情,也沒有考慮夥同犯罪、以不同手法在不同地點持續犯罪等加刑因素。原審裁判官亦過份依賴古思堯案例,誤以為除焚燒國旗或再犯以外判處即時監禁並不合適,以致錯誤判處社會服務令。

潘官認為,本案量刑基準不應少於4個月,即120天。考慮到羅敏聰認罪可扣減三分一刑期、本案乃刑期覆核可獲刑期減免,加上羅在本年1月12日已完成64小時的社會服務令,只是因疫情無法繼續,否則按進度可能在覆核聆訊前完成整個命令或大部分服務時數,故將刑期減至20日。

同涉侮辱國旗罪 另兩案早前亦已判非監禁式刑罰

除了羅敏聰外,去年9月21日在屯門大會堂外焚燒國旗的13歲女生及21歲兼職咖啡師鄧智樂,分別被判12個月感化令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鄧智樂一案,控方曾向法庭申請押後判刑,以待是次刑期覆核結果作量刑參考,惟遭裁判官拒絕,稱控方有質疑可再按既定程序處理。

案件編號:CAAR4/2019

記者:黃蕊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