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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4月上旬裁《禁蒙面法》部份合憲 兩被告今遭加控暴動及蒙面罪

高院4月上旬裁《禁蒙面法》部份合憲  兩被告今遭加控暴動及蒙面罪

(獨媒特約報導)高等法院上訴庭本月9日頒下判詞,裁定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合憲;《禁蒙面法》亦適用於未經批准集結、非法集結和暴動。兩宗與去年示威相關的案件,分別涉12月1日凌晨「私了」清理路障男子的33歲裝修工,以及涉11月3日在旺角港鐵站縱火的19歲調酒師,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皆遭加控暴動及身處非法集結時蒙面罪。首案押後至5月14日轉區域法院訊,被告無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柙。次案押後至6月4日待準備轉介至區院的文件,被告獲准保釋。

修訂控罪指,被告梁啟樂(33歲)於去年12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旺角道交界,意圖使「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新增控罪指,梁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以及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另一案,修訂控罪指,沈俊傑(19歲)於去年11月3日在旺角港鐵站C1出口,用火摧毀港鐵站出口。新增控罪指,沈同日於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以及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高等法院去年裁定《禁蒙面法》違憲,政府不服判決遂提出上訴,上訴庭於今年4月9日頒下裁決,裁定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不屬違憲;而《禁蒙面法》部分違憲,不適用於合法集會;但在非法集結、暴動及未經批准集結中,禁止使用蒙面物品的規定合憲。

案件編號:WKCC8、14/2020

記者:黎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