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40年前,有一位名叫「肖新華」 (音譯:Xiao Xinhua)的人,在灣仔偷竊泊在路邊的電單車而被警方拘捕。他解釋自己以為街邊有架車遭遺棄,本身是一個電腦技術員,還在口袋中有根士巴拿。
在一份英國解密檔案中透露,港英政府後來發現,其身份相當敏感,原來是中聯辦前身新華社的公職人員。雖說「香港有法治」,若告上法庭分分鐘因一根士巴拿而牽起一場外交風波!
當年港英政府估計,若然落案控告,肖新華上庭時,很可能就會引發新華社在港一直含糊不清的地位問題爭議,以及引申肖新華是否擁有「外交豁免權」(diplomatic immunity)的討論。
時任港府政治顧問D C Wilson 向英國外交部匯報,表示港府一直努力保持新華社在港的非官方地位(unofficial status),所以為免事情鬧大,最後港府撤回控告,亦「有信心」新華社比港府更能夠懲罰肖新華(we could be reasonably sure that NCNA would punish the man more effectively than we could)。
連逃犯條例都不用,最後的安排是港府相信新華社會自行將肖新華調回中國「家法伺候」,並自行「教育」所有新華社職員香港法律知識 (lecture the rest of the staff on the Hong Kong law)。
(心諗:你犯左法,因為佢中方既身份同地位,就唔駛受法律制裁,其實係咪就係「治外法權」?)
港府向新華社投訴及解釋肖新華的行為在香港不可接受,但照放人,做法還獲英國外交部嘉許,說「你冇做錯到」(you did exactly the right thing)。
故事教訓我們:昔日港英如此,今日當駐港機構不再受基本法22條制約,不單只會事事干預香港,情況真的可以壞到滿街都可是順手偷車無後果的特權新貴。
參考檔案
FCO 40/1326 Journalists from the New China News Agency (NCNA), The National Archi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