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昨日(4月19日)在「局長網誌」上發表了對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納入法定職業病的看法,當中有不少邏輯上的矛盾和誤導公眾的成分,本會逐一拆解。
參考國際準則?香港彈出彈入
羅局長:會參考國際勞工組織就職業病所訂定的準則。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定義,職業病是指某種疾病與特定工作環境或工作活動中,接觸或暴露於某些危害存在着因果關係,同時該疾病在從事有關工作的人員中出現的風險顯著高於一般人士,因而當有這類工作人員患上這疾病時,可合理地推定其疾病是源自其職業。
局長甚麼時候參考國際勞工組織,甚麼時候不參考,由政府說了算。國際勞工組織列有106種職業病。單單是「精神及行為障礙」,香港政府已經沒有採納了。看來政府並不認同精神壓力致病與職業有關,否則,早就應該納入法定職業病範圍了——新型肺炎亦是。
傳染病數據逐一分析? 因執行職務所致是最大保障
羅局長:當我們考慮應否把某種疾病列為法定職業病時,例如氣壓病與深水作業的工作便表面上有明顯的關係,但還需要看其它客觀數據,否則我們便應將所有傳染病(如各類病毒所引起的流感)都列為在工作上有和人接觸職業(如醫護)的職業病,不過明顯的是世界各地和香港都沒有如此做。
所以對僱員最大的保障應該像台灣那樣——把職業病列表以外的病患都一律以「#執行職務所致」為僱員獲得補償的準則。這樣就皆大歡喜,不止新型肺炎,就連勞損、過勞等等都成立。
就算有些國家不把新型肺炎納入職業病,也會協助患者取得證明,使工傷申請得到盡早的處理或批核。請問香港政府也會這樣嗎?
需分辨是否社區傳播?只要返工接觸人 就有機會被感染
羅局長:香港至今錄得一宗涉及醫護人員並可能是在工作期間受感染(確實的感染途徑仍未證實)的確診個案……當疾病在社區廣泛傳播時,我們便不可以假設受感染的醫護人員是在工作中感染,這是應否將一個傳染病列入職業病的重要考慮。
局長,我們要求的是除了醫護以外,所有僱員只要是工作期間感染的就應該被納入保障範圍。你再跟我們說醫護感染如何如何少,沒有意義。而事實是新型肺炎傳播之廣,只要工作是需要接觸人的,就有機會患上。
引用第36條追討?患病不是意外!
羅局長:2019冠狀病毒病現時雖不屬於《僱員補償條例》所指定可獲補償的職業病,但《僱員補償條例》第36條訂明,僱員若染上疾病,縱然不是指定可獲補償的職業病,如符合該條例所指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或死亡,則該僱員仍可根據條例向僱主追討補償,而僱主在一般情況下須負起該條例下的補償責任。而重要證據之一便是衛生當局傳染接觸者追踪的結論。
請解釋法例弔詭之處,新型肺炎如何符合36條的訂明?患病如何說成是「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或死亡」?患病是患病,怎會變成發生意外?如無法解得通,僱員如何追討?
現實是,今天有至少75宗個案懷疑在工作期間感染,但只有12宗呈報上勞工處,而當中只有2宗的僱主承認責任。局長,你如何協助其餘73人根據你所說的條例追討補償?
懷疑個案的追討困難重重,大部分工友需要進入法律程序,動輒數年,對患者絕對造成極大困擾和壓力,影響其個人生活和家庭關係。
參考沙士經驗?酌情處理非正途 全面保障勞動者
羅局長:香港在2003年出現沙士疫情時,該病仍未屬於《僱員補償條例》指定可獲補償的職業病。根據勞工處的資料,在處方收到共415宗呈報感染沙士的僱員補償申索個案中,約九成經勞工處處理後獲得解決,有關僱主均承認僱員補償責任而沒有提出爭議。一些曾在早期出現爭議的個案中,大部分僱主考慮衞生署擬備的接觸者追踪報告後,確認僱員是在受僱工作期間感染了沙士。
415宗的10%個案並不是醫護或相關人員,那麼他們的賠償最終如何解決?再者,沒有呈報上勞工處的個案呢?往往僱主認為不是指定職業病,僱員認為不屬於工傷而沒有呈報給勞工處,而最終沒有獲得賠償。這批人怎麼辦?當時的個案均酌情處理。我們要求的不是酌情,而是合法地保障打工仔女!
政策的制定應更具前瞻性,必需把影響減至最低,而不應後知後覺,補救處理。如拖延立法,只會白白犧牲已確診僱員的利益。
工業傷亡權益會蕭倩文
2020年4月20日
參考:
局長網誌:把2019冠狀病毒病列為職業病/羅致光
【新冠肺炎】懷疑工作期間感染 請即向本會求助
【新聞發佈會】要求將武漢肺炎列為職業病 附:本地個案詳考及各國情況參照
【一圖看懂】點解要將新冠肺炎納入職業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