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22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
若中聯辦及港澳辦都不屬22條所指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豁免於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的法律限制,那是否說它們就有權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無可否認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說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監督權也可以理解。但這監督權應是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未有超越基本法授予自行管理的事務,不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如何去處理基本法已授予自行管理的事務發出指示,不然那已沒有一國兩制及高度自治了。
兩辦「關心」立法會的一個委員會如何開會不算干預,那麼在香港法院審理一宗案件前,兩辦又發聲明「關心」法官如何審理案件,那司法獨立還有嗎?自行管理就是不受其他權力機構去「說三道四」,就是那麼簡單。
現在中聯辦及特區政府把本是很簡單的問題弄得非常混亂,我也不知道他們的目的何在。是愚蠢?是不協調?是欲蓋彌彰?是死雞撐飯蓋?是越弄越糟?是添煩添亂?
我也混亂了!
題為編輯所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