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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樂會就前主席吳靄儀被捕之聲明

融樂會就前主席吳靄儀被捕之聲明

本會前主席吳靄儀女士於今日下午遭警方以違反《公安條例》第十七條拘捕。據警司林穎濠表示,由於吳女士於去年八月到十月組織及參與港島及九龍區的未經批准集結,違反上述條例,故被拘捕。融樂會認為,警方無疑執迷不悟,繼續散佈白色恐怖。

參照聯合國《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 而立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有明確條文保障香港公民集會權利。是次警方所據之《公安條例》,乃殖民地時期遺留之惡法,不單意義含混、過時,限制公民和平集會自由;另外,該條例指明公眾遊行當須獲警務處「不反對」通知,亦與《公約》和《香港人權法案》「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承認」的精神相違背。

融樂會認為,是次吳女士不過是對修訂《逃犯條例》、執行《基本法》等問題表達合理關注,並無提倡暴力。此關注乃建基於其正當的異議權利,促使政府克盡厥職,回應市民訴求。

事發距今半年有多,警方才以《公安條例》高調拘捕吳女士在內的一眾人士,自難免叫人猜想是否政治檢控;警方若繼續濫捕,似乎意圖進一步箝制言論自由,終會將香港推向萬劫不復之地。作為人權機構,本會必須藉此事重申,言論、集會自由乃絕不容侵犯之價值,不論族裔,普世皆然。